某县农业局在讨论本案时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没收黄某违法所得100元及尚未出售的375公斤种子,并处罚款1,000元;二是认为黄某无证卖种子虽属违法,但考虑到黄某是初犯,售出的种子数量也不多且群众尚未播种,造成损失不大,可责令其停止经营种子,退回购种农户的种子款,将尚未售出的种子改变用途,全部混合打米。
某县农业局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对黄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种子的活动,退还购种者的种子款,并将剩余的375公斤种子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打成了大米。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行政处罚中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本案中,黄某无证经营非法从外省调运的种子,违反了《种子法》关于种子经营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种子管理秩序,应当受到处罚。但考虑到其售出的种子数量较少而群众尚未播种,损失不大,属于违法情节轻微,且黄某是初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据此,某县农业局对黄某作处较轻的处罚决定,并给予了批评教育,既取缔了违法经营,保护了群众利益,又教育了黄某,合农业执法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