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农业局对黄某无证经营稻种处罚案
2010-08-02 16:37:48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2001年3月8日,某县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村村民黄某在村委会门口租房,以“某珍稀良种究所驻地推广站”的名义出售稻种。农业执法大队立即会同县工商局经检队一同前往查处。经现场调查核实,“某珍稀良种研究所驻地推广站”并不存在,黄某属于个人经营种子,其经营的种子品种有水稻王等7个品种共计400公斤,都是从外省某市私自调入的,
     2001年3月8日,某县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村村民黄某在村委会门口租房,以“某珍稀良种究所驻地推广站”的名义出售稻种。农业执法大队立即会同县工商局经检队一同前往查处。经现场调查核实,“某珍稀良种研究所驻地推广站”并不存在,黄某属于个人经营种子,其经营的种子品种有水稻王等7个品种共计400公斤,都是从外省某市私自调入的,没有经过当地试种,无任何调运手续。该批种子既没有品种鉴定证明、检验报告,也没有检疫证书。被查处前,黄某已经以每公斤4元的价格卖出了25公斤种子,购种者大部分是本村人,每户都是买1公斤回去试种。另查明,黄某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其提供的一份没有年检的蔬菜种子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地址与经营地址也不相符。
      某县农业局在讨论本案时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没收黄某违法所得100元及尚未出售的375公斤种子,并处罚款1,000元;二是认为黄某无证卖种子虽属违法,但考虑到黄某是初犯,售出的种子数量也不多且群众尚未播种,造成损失不大,可责令其停止经营种子,退回购种农户的种子款,将尚未售出的种子改变用途,全部混合打米。
 
      某县农业局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对黄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种子的活动,退还购种者的种子款,并将剩余的375公斤种子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打成了大米。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行政处罚中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本案中,黄某无证经营非法从外省调运的种子,违反了《种子法》关于种子经营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种子管理秩序,应当受到处罚。但考虑到其售出的种子数量较少而群众尚未播种,损失不大,属于违法情节轻微,且黄某是初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据此,某县农业局对黄某作处较轻的处罚决定,并给予了批评教育,既取缔了违法经营,保护了群众利益,又教育了黄某,合农业执法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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