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使用不干胶印刷品名,某省撤销市级农业局的行政处罚案
2010-08-02 16:06:52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案例概述 2003年2月18日,某市农业局发现李某的种子经营门市部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中,有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等3个品种的种子标签涉嫌违反《种子法》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抽样取证,并查明:2003年1月,李某从外地调进“优××”杂交水稻100公斤,杂交玉米种子45公斤,该批种子标签均用单一的不干胶印刷品固定于种子包装袋表面。某市农业局认为,李某经

案例概述

2003年2月18日,某市农业局发现李某的种子经营门市部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中,有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等3个品种的种子标签涉嫌违反《种子法》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抽样取证,并查明:2003年1月,李某从外地调进“优××”杂交水稻100公斤,杂交玉米种子45公斤,该批种子标签均用单一的不干胶印刷品固定于种子包装袋表面。某市农业局认为,李某经营的2个品种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不符合《种子法》第35条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种子法》第62条第(2)项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某市农业局于2月18日,向当事人李某人送达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告知了某市农业局拟给予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某市农业局于2月26日向当事人李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某不服农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有管辖权的上一级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申请人经营的2个品种农作物种子标签分别标注了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号等事项。其中,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日期等采用不干胶印刷品固定粘贴在种子包装袋外,标注的内容、事项都符合《种子法》第35条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法律也没有禁止使用不干胶印刷品制作种子标签的规定。申请人经营的种子没有违反种子标签规定。因此,请求撤销某市农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省农业厅对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就“能否用不干胶印刷品固定种子标签”问题请示农业部。农业部对此作了答复:《种子法》第74条第5项规定,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袋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据此,只要相应图案或文字固定于种子包装物表面或内外,不易脱落,种子标签内容可以以不干胶图案或文字标示。
省农业厅复议后,撤销了某市农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主要涉及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问题

行政处罚直接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因此,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要求农业行政机关必须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准确掌握应受处罚的行为范围,防止以推定、臆测的方式执法。
农业执法实践中,一些行政相对人在生产、经营中有所创新、一些行为与约定俗成的习惯和实践不同,但并没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这种情况,大多数农业行政机关能够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采取保护和鼓励的态度对待;但也有一些农业行政机关不能正确看待,不能正确理解法律的内容和精神,甚至各种考虑对相对人的创新行为进行制止,从而导致了“不能处罚创造条件也要处罚”的违反处罚法定原则的现象。本案中,某市农业局能否对李某以不干胶图案或文字标示种子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罚,关键是看这一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74条第5项规定,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袋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刷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据此,看标签形式是否合法,关键看其是否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不干胶标签具有粘贴于包装物外不易脱落,当然属于“固定”的一种情形,因此,其形式是符合《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的。
判定不干胶种子标签是否合法,还要正确理解法律设置种子标签制度的精神。种子标签的目的在于使购买者了解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种子生产经营者等信息,选购适合自己购买的种子,本身并没有判定假劣种子的功能。因此,只要在购买时种子包装物上固定有关内容即可。不干胶种子标签当然符合这一要求,因此,从这一角度考虑也是合法的。如果种子生产、经营者伪造、涂改标签,则构成独立的违法行为,或者构成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应适用其他条款进行处罚,但并不能以不干胶标签本身为由进行处罚。
除没有正确理解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外,本案中某市农业局适用的直接处罚依据也是错误的。对于种子标签,《种子法》第62条只规定了两种应受处罚的行为;一是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二是伪造、涂改标签的行为,对标签形式并没有处罚规定。从这个角度来说,某市农业局的处罚也是无法无据的。
综合以上,某市农业局没有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对李某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处罚法定原则,因此,省农业厅撤销了其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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