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农业厅对某种子经营部无证经营指定管辖案
2010-08-02 16:35:58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案例概述] 2001年12月7日,甲市农业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市某种子公司涉嫌经营假劣种子。甲市农业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连夜检查该种子公司的仓库,发现仓库内存放有1万公斤无包装、无标签的种子,无法查证其生产单位和品种名称。其中,用编织袋装的种子有100袋,每袋重50公斤;用麻袋装的种子有77袋,每袋重65公斤。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现

[案例概述]

    2001年12月7日,甲市农业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市某种子公司涉嫌经营假劣种子。甲市农业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连夜检查该种子公司的仓库,发现仓库内存放有1万公斤无包装、无标签的种子,无法查证其生产单位和品种名称。其中,用编织袋装的种子有100袋,每袋重50公斤;用麻袋装的种子有77袋,每袋重65公斤。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该案经农业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对负责购种的该种子公司销售人员陈某、种子公司仓库管理。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初步查明:该批种子是陈某通过乙市某种子经营部赵某在其种子基地直接调运的,生产单位是乙市某种子经营部,没有签订购销合同,也没有开具正式发票。两个杂交水稻品种分别是××838和××527,总数量为1万公斤,没有包装,没有种子标签。该批种子品种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标准难以认定。

    为进一步调查该批种子的来源,甲市农业局要求供种方乙市某种子经营部提供《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有关经营种子的证明文件。乙市某种子经营部提供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及方式是:不再分装的农作物包装种子的零售。该种子经营部提供的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证书》表明,该种子经营部是受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销种子的,委托范围是委托人包装和经销的农作物小袋种子,并注明:“受委托人不得经营非委托人小袋包装和经销的种子。”乙市某种子经营部也不能按甲市农业局要求提供自己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甲市农业局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证明,乙市某种子经营部没有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资格,其提供的委托证书只能证明代销小包装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因此,可以认定乙市某种子经营部违反《种子法》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甲市某种子公司销售人员调运没有包装和标签种子的行为依法也应当予以处罚。

    由于某种子经营部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在乙市,不属甲市农业局管辖范围。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2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规定,经甲市农业局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后将该案件的调查情况移送乙市农业局管辖。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案件移送函》,子2002年4月11日将此案移送乙市农业局管辖。乙市农业局于2002年4月22日回复称: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该案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乙市农业局将案件材料退回甲市农业局。2002年5月17日,甲市农业局向该省农业厅书面请求指定管辖。该省农业厅经调查,于2002年5月31日发出指定管辖函,指定甲市农业局对该市某种子公司涉嫌违规经营种子案进行查处;乙市农业局对某种子经营部涉嫌违规经营种子案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报省农业厅。

    按照省农业厅指定管辖函的要求,甲乙两市农业局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经营种子的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井将处罚结果上报备案。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地域管辖发生争议时的指定管辖问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理解上述规定时,应当明确区分“违法行为地”和“违法行为发生地”两个概念。违法行为地的范围较广,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等;而违法行为发生地则只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地点。

    本案中,甲市某种子公司经营无包装、无标签种子的行为发生在甲市,依法应当由甲市农业局处罚;乙市某种子经营部超越代销权限经营水稻种子的行为属于无证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行为,其行为发生地在乙市,依法应当由乙市农业局处罚。因此,甲市农业局将乙市某种子经营部的违法案件移交乙市农业局管辖是正确的,乙市农业局以《行政处罚法》第20条为据将案件退回甲市农业局属于理解法律有误,是不妥当的。

    值得肯定的是,在这种情况下,甲市农业局并没有对案件置之不顾,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1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7条第1款“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发牛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报清共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规定,报清省农业厅指定管辖。这是认真履行执法职责的表现,对于净化农资市场、保护农民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在农业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生管辖权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发生争议各方应当本着相互支持、积极配合的态度,共同协商处理争议。协商不成。及时报请共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本案还涉及如何认定无包装种子的问题、《种子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的“包装”是指销售包装,根据《主要农作物种子包装》(GB7414—87)的规定,销售包装的最大装重为25千克。凡是超过此装重包装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均不属于《种子法》第29条、第34条规定的包装种子,应当认定为无包装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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