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农业局对某镇农技站销售违规水稻种子处罚案
2010-08-02 16:20:55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案例概述] 2002年2月13日,某县农业局执法大队接到举报,称某镇农技站涉嫌销售假种子。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检查,初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进行异地登记保存,向当事人胡某出具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当事人经销种子的证据。经查,某镇农技站于2月5日从某市一家种子
[案例概述]
 
      2002213日,某县农业局执法大队接到举报,称某镇农技站涉嫌销售假种子。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检查,初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进行异地登记保存,向当事人胡某出具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当事人经销种子的证据。经查,某镇农技站于25日从某市一家种子公司购进×××水稻种子150公斤。购货发票显示,该批种子货值金额为2000元。
 
      经查证核实,当事人违反了《种子法》第17条第1款之规定,经营的种子确属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根据《种子法》第64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经营未经审定种子的行为给予没收×××水稻种子,并给予1万元的罚款。某县农业局于2002217日向当事人发出《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胡某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县农业局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减轻其行政处罚的决定。执法人员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受处罚单位名称:某县××镇农技站,地址某县××镇,法定代表人胡××;
 
      受处罚人姓名:胡××,性别男,年龄57岁,工作单位某县××镇农技站,地址某县××镇。
 
      经查,你(单位)经营的×××未经审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4条之规定。根据以上之规定,本执法大队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种子;罚款3000(叁千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签名,单位盖章处为某县农业局。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问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具备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法律形式,确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全面反映案件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反映行政机关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格式,规范制作。但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极不规范,或者漏写,或者多写;或者箩嗦,或者过于简单。以此案为例,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受处罚的主体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混淆。此案农业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的受处罚主体有两个,受处罚单位填写的是某农技站,受处罚个人填写的是胡××。农业局处罚的对象到底是农技站,还是胡××个人,搞不清。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处罚对象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在接受行政处罚时,只能以一个主体出现。受处罚对象是个人行为的,就应当处罚个人,是单位行为的,就应当处罚单位。在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应该出现两个不同类的受处罚主体。有的案件可能涉及多人或者多个单位,但在处罚时,应当分别处罚,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部分的问题。这部分内容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核心,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是行政处罚的基础。常见的问题有:
 
      1.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表述,或者表述不准确。有的执法人员随意给违法行为定性,甚至在法律上都找不到这个违法行为;有的表述不完整,掐头去尾或添枝加叶;有的事实认定与处罚部分联系不紧密,甚至毫不相干。本案某县农业局决定对当事人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减轻处罚,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部分未写明减轻处罚的理由,造成事实与处罚脱节。
 
      2.行政处罚的依据问题。行政处罚依据包括认定当事人行为违法的依据和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两种。行政处罚依据应当写明法律名称,具体引用条、款、项、目;有的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或者不同的条款,应当分别按照不同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款,对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分别表述,不能搅在一起。常见的问题是:有的引用法律条文时,只引条,没有具体到款、项;有的只写处罚依据不写违法依据,或者将处罚依据作为违法依据引用。如本案当事人经营未经审定种子的行为应当是违反了《种子法》第17条第1款关于品种审定的规定,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认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一栏,却引用了《种子法》第64条,而《种子法》第64条是违法第17条时的给予处罚的依据。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处罚依据一栏没有写明法律规定条款,只简单填写根据“以上”规定,这种写法都是不正确的。
 
      3.处罚决定机关和处罚内容部分的问题。
 
      (1)决定处罚机关应当是农业局,表述和盖章都应当是农业局。本案的执法人员将决定处罚机关写成执法大队,下面执法机关盖章为县农业局。有的农业行政处罚文书中,调查取证盖执法大队或者其他公章,处罚决定盖农业局章,混淆了执法大队和行政机关的关系。在农业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大队是农业行政机关的办事机构,对外执法必须以农业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如以执法大队名义开展执法活动和实施行政处罚,就属于执法主体错误,主体错误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被撤销。
 
      (2)处罚内容常见的问题:一是没有完全执行法律规定的种类处罚,如法律没有规定给予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行政机关却给予当事人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等;二是没收的物品没有具体品种、规格、数量,有的写成“没收违规经营的兽药(种子)”等。如本案对当事人经营未经审定的种子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此处应当写明没收的未经审定的种子品种、规格、数量;三是罚款金额没有执行法律规定。如行政机关认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根据违法所得倍数给予罚款,但行政机关只写罚款×××元,却不知罚款金额是如何确定的。
 
      4.告知部分的问题。告知部分是固定的表述,行政机关只需要在空白处填上复议机关或者指定缴款的银行就可以了,不能随意变更或者改变告知的时间和内容。本案中执法人员将法律规定的缴·纳罚款的期限由15日改为60日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杂交玉米种子案
下一篇:某市农业局对某县种业中心经营未经审定的小麦种子处罚案

分享到: 收藏

qq code back_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