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农业局对某县种业中心经营未经审定的小麦种子处罚案
2010-08-02 16:23:05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2002年10月15日,甲省某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县种业科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种业服务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小麦种子8901和稳千一号品种未经国家和甲省审定。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依次做了现场勘验笔录、抽样、封存,收集了该中心违法经营的证据。 经调查,某市农业局认为,某县种业服务中心销售未经审定的小麦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
     20021015日,甲省某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县种业科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种业服务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小麦种子8901和稳千一号品种未经国家和甲省审定。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依次做了现场勘验笔录、抽样、封存,收集了该中心违法经营的证据。
 
      经调查,某市农业局认为,某县种业服务中心销售未经审定的小麦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7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64条之规定,于1020日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经营未经审定的8901和稳千一号种子,没收8901小麦种子225公斤、稳千一号种子850公斤,并处罚款10000元。
 
      某县种业中心不服市农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省农业厅申请复议。理由是,该中心受某公司委托,从事农作物种子代销业务,属合法经营;稳千一号是省农科院某专家研制推广的,8901是经乙省审定的,因甲省和乙省相邻,不须甲某省审定。
 
      省农业厅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经营的稳千一号和8901小麦种均系未经审定品种。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因此,维持某市农业局对某县种业中心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县种业中心不服复议决定,又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称麦种8901只是暂时存放,该中心并未经营该种子;麦种稳千一号是受省某公司委托提供代理销售,行为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省某公司承担。市农业局认定事实错误,处罚决定应予撤销。市农业局辩称:原告在接受被告询问时已承认是从省某公司购进的稳千一号和8901麦种,主要销往本乡镇的几个农村,同时承认了销售价格,已证实其向市场出售的行为。
 
      原告在被告调查中未提出与省某公司间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现虽提出此主张,但并不能举出书面证据证明。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市农业局对某县种业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县种业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该中心是从事以上两种麦种的繁育,而不是经营。市农业局辩称:上诉人对于涉嫌违法的种子有进货和销售证明,足以证实其经营行为的存在;如为繁育,则必须有生产许可证,而8901和稳千一号均系未经审定的品种,不可能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行政处罚的证据及其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效力问题。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对其进行处罚的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对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要靠一系列证据来证明。从终极目的上说,行政处罚调查过程中充分收集证据是为了防止行政行为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具体操作层面上说,则是为了顺利通过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要承担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责任。这主要是因为根据正常的行政程序,合法的行政行为必然遵循“先调查,后决定”的原则,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已掌握充分的证据,因而在接受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自然应当也可以举出。否则,只能说明行政行为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证据有以下七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农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尽可能地全面、充分收集证据,如果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违法,就不能凭主管臆断对当事人给予处罚。
 
      在实践中,一些被处罚人往往在复议或诉讼中提出其在处罚过程中没有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如本案中的某县农业中心就是如此:在复议中讲经营合法;在一审中讲只是存放,并非经营;到二审中又变成属于繁育,并非经营。对于这种情况,一些农业行政机关往往不知所措,只是消极应付,结果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非常被动。这既与在处罚前没有充分收集证据有关,也与不了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有关。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原则上仅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两者尽管在审查强度上存在不同,但其本质都是仅审查行政行为本身是否奠基于充分的事实、证据之上,是否正确地适用了法律,程序是否合法。具体到事实方面,就是看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能否证明行政机关主张的事实。因此,只要收集的证据能够充分支持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在此后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就可取得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由于某市农业局全面、充分收集了有关证据,故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能够有理有据逐一驳斥被处罚人的不合理辩解,使处罚决定得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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