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
2010-01-18 11:20:28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为组织开展好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管理,扎实推进种子市场专项整治,规范种子经营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农业部《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及《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
为组织开展好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管理,扎实推进种子市场专项整治,规范种子经营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农业部《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及《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我省种业发展为核心,以严格执法为重点,以规范企业行为为切入点,以集中整治和引导为手段,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加大种子执法力度,进一步净化种子市场,建立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等措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企业发展环境,确保良种有效供应和种业健康发展。
二、活动目标
通过清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淘汰不合格种子企业,提升种子企业实力;通过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和侵权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通过公开种业相关信息,提高种子管理机构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通过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进一步提高种子管理水平,确保品种种植安全、供种数量安全、种子质量安全和种子产业安全。
三、工作任务
(一)清理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1.清理范围: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所有种子企业。
2.检查内容:按照《种子法》、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格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农委函〔2006〕277号)中有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要求逐一检查。
注册资本:要求企业提供银行、或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底该企业资产证明;
设施设备:要求企业出具生产、加工、仓储、检验等设施设备有效的、产权为该企业的证明;
品种选育:育繁推销一体化企业要有相应的育种条件,要求企业出具品种权证书或品种权转让合同;
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出具种子质量检验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的有效证明,以及该技术人员为本企业正式员工的有效证明;
企业行为: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制售假劣种子和侵权等违法行为。
3.工作分工:按照“谁发证谁清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及农垦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对本机关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逐一清理;省农委(省种子管理局)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该企业所在地原初审机关(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重新逐一核查,省种子管理局进行逐一清理,并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全省所有种子企业进行抽查。农业部发证企业,由省种子管理局进行核查。
4.工作要求: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要采取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已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逐一清理。要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群众举报的不合格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上级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要对下级清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不符合相应种子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处理;对于许可证有效期已过,或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发证机关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许可证清理结果要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监督及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询。
5.时间安排
1-6月,发证机关(包括初审机关、核发机关)对持证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7月初,市(地)农委、市(地、农垦总局)种子管理处将清理情况汇总后报省种子管理局;
8月,由省种子管理局将我省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清理结果由省农委报农业部;
9月,农业部组织对我省各地清理情况进行抽查;
10月,对不合格的种子企业,发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
11月,省农委、省种子管理局公布清理结果,并报农业部备案。
(二)开展种子市场大检查。
1.检查范围
检查的主要作物是玉米、水稻、大豆、马铃薯、甜菜、蔬菜以及进口油葵、亚麻等种子。市、县、农垦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要对本地所有大型种子集中交易市场及基层(县、乡、村)种子经营者进行全面检查,同时,种子市场检查和种子质量抽检相结合。检查的重点是近几年来违法问题较多的种子集散地市场和市场检查、质量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种子企业、业户,尤其要重点检查2009年市场检查中关门逃避检查的市场、企业和逃避质量抽检的企业。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绥化、大庆、黑河、鸡西等市(地)至少检查2个大型种子集中交易市场(每个种子市场抽查不少于15个经营者)和10个基层种子经营者;其他市(地)至少检查1个大型种子集中交易市场(每个种子市场抽查不少于15个经营者)和10个基层种子经营者,每个经营者抽查2个种子样品。
2.检查内容,主要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七查”。
一查种子质量:主要检测发芽率、净度、水份等三项质量指标,春季种子市场检查所扦取的杂交玉米种子样品还须进行品种纯度田间同季鉴定(与大田生产同步种植)。
二查品种真实性:检查经销的种子是否假冒种子,同时,对春季种子市场检查所扦取的杂交玉米种子样品开展品种真实性鉴定。
三查种子标签:重点检查种子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见附表1)。
四查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档案:重点检查经营证照、经营范围以及经营档案建立、记载和保存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见附表2)。
五查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属于未审先推,有无以试种、订单农业、送科技下乡等各种名义打“擦边球”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品种问题,以及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适宜种植区域、品种退出和授权品种生产商是否经品种权人许可等信息(见附表3)。
六查种子包装:销售种子的包装物是否符合包装规定,有无散装种子和包装种子拆零销售的行为。
七查转基因品种:检查市场上销售的杂交玉米种子以及进口的油葵和亚麻种子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
3.工作分工。
检查扦样:按照农业部的要求,由省种子管理局对本辖区的种子质量、标签、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档案、品种审定及授权、转基因品种等进行检查、扦样,将相关样品寄送有关检测鉴定机构,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形成书面总结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处。
检测鉴定: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中国水稻研究所和中国农科院作物所等单位承担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种子样品品种真实性分子检测任务;转基因成分检测由农业部种子及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等有关单位承担。
4.工作要求。
现场检查: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要使用统一检查文书(详见附表1-3),并如实全面记录有关信息,并要求被检经营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检查记录表格一份留存被检经营者,一份由检查人员带回。
样品扦样:要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1995》规定的程序开展扦样、分样和样品检测工作。要准确、全面填写扦样单上的各项信息,由扦样人员在扦样单上签字,并由被检经营者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确认。要做好送验样品和备份样品的封缄和标识工作,被检经营者负责人和扦样人员应分别在送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包装袋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备份样品留存承检机构以备复检使用。对于被检经营者名称与标签标注的生产商名称不一致的,扦样机构必须向标签标注生产商寄送确认函以确认该种子样品的生产商,并保存好寄送凭证和有关证明材料。
工作重点:一是突出监管重点,严防假种坑农害农。做到“四个突出”, 即突出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对象、重点品种,切实加强对种子市场监管。突出重点季节,在备春耕重点农时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治理整顿行动,认真开展“七查”;突出重点地区,把种子生产、经营集散地作为打击假冒伪劣的主战场,尤其是近年来种子事故多发的地区;突出重点对象,要把信誉差、屡查屡犯的种子企业(商店)作为工作重点;突出重点品种,要把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作为检查重点。二是查处大要案,严厉查处性质恶劣、影响面大的案件,增强震慑力,营造强大的声势。要采取县(市、区、农垦分局)对本地市场自查、市(地、农垦总局)组织联查、省里组织抽查的方式,在备春耕期间开展拉网式排查,加大对生产经销假劣种子、未审定品种的查处力度。对有被处罚记录、屡禁不止的种子企业(商店)要重点检查,品种特征特性明显与审定公告不一致涉嫌套牌假冒的,要认真查清。
结果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查处,要发挥种子管理机构和基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作用,实行检打联动,对大要案抓源头、端窝点,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种子违法行为,该罚款的要罚款,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吊证的要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包括产品抽样单、检测报告、确认证据等)报送发证机关,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通报并上网公布。
5.时间安排。
1-3月,省农委、省种子管理局组织开展春季种子市场大检查;
2-3月,省种子管理局将检测样品寄到相关检测鉴定机构;
4月底之前,市(地)农业主管部门、市(地、农垦总局)种子管理处将春季市场检查结果报送省种子管理局;
5月15日之前,省种子管理局将春季市场检查结果报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处;
5月底,省农委公布春季种子市场检查结果,并报农业部备案。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种子执法年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取得成效,省农委成立种子执法年领导小组,省农委副主任王兆斌任组长,省种子管理局局长康忠宝任副组长,省农委科教处副处长谢永坚、种植业管理处副处长王春海、省种子管理局副局长由天赋、省农垦总局种子管理处处长张锡铭为成员。市、县及农垦农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种子执法年领导小组,把种子执法年活动作为本部门2010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由一把手亲自抓,并明确由种子管理机构牵头负责执法年的具体工作,确保执法年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农业部和省农委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的总体要求,市(地)农业主管部门、市(地、农垦总局)种子管理处要结合本辖区内种子管理及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并于2010年1月20日前报省种子管理局备案。
(三)争取资金投入。为保证种子执法年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农业部已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执法年各项活动的组织开展,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也要多方争取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种子执法年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要确定专人收集汇总各地种子执法年活动的进展情况,并及时逐级上报。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以及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种子执法年活动的先进经验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种子执法年活动的良好舆论环境。省农委、省种子管理局将对各地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五)强化监督检查。市(地)农业主管部门、市(地、农垦总局)种子管理处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种子执法年各项活动的开展和落实情况,要在各项活动关键时期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并对各地进展情况进行考核。省农委、省种子管理局将不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六)加强协作,形成打假合力。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强协作,对违法企业跨区、跨县经营假劣种子的,应及时沟通,联合行动,合力查处,对大要案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并报省种子管理局备案。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涉嫌犯罪的应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并做好配合工作,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种子打假的工作合力。
(七)实现信息公开。省种子管理局已将省农委批准设立的种子企业名单公布在黑龙江种业信息网。市、县、农垦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也要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种子检验员及检验机构信息、种子执法信息、种子市场检查信息及时公开,并随时报省种子管理局。农业部、省农委将以种业信息网为平台,建立种子管理信息查询系统,做到国家和省两级品种审定信息可查询,引导农民正确选购品种,方便种子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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