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
2010-01-18 11:18:32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种子管理工作会议和农业部农办农[2009]148号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好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促进种业健康发展,根据《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推进我省种业健康发展为核心,以严格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种子管理工作会议和农业部农办农[2009]148号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好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促进种业健康发展,根据《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我省种业健康发展为核心,以严格执法为重点,以规范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为切入点,以集中整治和科学管理为手段,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加大种子执法力度,进一步净化种子市场,建立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等措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企业发展环境,确保良种有效供应和种业健康发展。
二、活动目标
通过清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淘汰不合格种子企业,提升种子企业整体实力;通过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和真实性、质量抽查,打击制售假劣种子、“未审先推”和品种侵权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秩序;通过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和公开种业相关信息,提高种子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通过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进一步提高种子管理水平,确保品种种植安全、供种数量安全、种子质量安全和种子产业安全。
三、工作任务
(一)清理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1.清理范围: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所有种子企业。
2.检查内容:按照《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生产资格证核发标准》中有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要求逐一检查。
1)注册资本:要求企业提供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底该企业资产证明。
2)设施设备:要求企业出具生产、加工、仓储、检验等设施设备有效的、产权为该企业的证明。
3)品种选育: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要有相应的育种条件,要求企业出具品种权证书或品种权转让合同。
4)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出具种子质量检验、加工、贮藏保管和种子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效证明,以及该技术人员为本企业正式员工的有效证明。
5)企业行为:检查企业是否有制售假劣种子、“未审先推”和侵权假冒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3.工作分工:按照“谁发证谁清理”的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逐一清理。农业部发证的种子企业,由省农委负责进行检查。
4.工作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已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逐一清理。要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群众举报的不合格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下级清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不符合相应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处理;对于许可证有效期已过,或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发证机关要视其情节,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许可证清理结果要在吉林种业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监督和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询。
5.时间安排
1-6月,发证机关对持证种子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7月5日前,由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市、州清理情况进行汇总,报省农委。
8月25日前,由省农委将本省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清理总结,报农业部。
9月,迎接农业部组织的对各地清理情况的抽查。
10月,发证机关对不合格的种子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
11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清理结果,并报农业部备案。
(二)开展种子市场大检查
1.检查范围:玉米、水稻、大豆、高粱、进口油葵、花生、马铃薯的主要种植区及其上述作物种子的主销区。重点检查大型种子集中交易市场及县、乡种子经营者。县(市、区)要搞好普查;省和市(州)要搞好联合检查。每个市(州)至少检查5个大型集中交易市场(每个种子市场抽查不少于15个经营者)和25个乡镇种子经营者,每个经营者至少抽查2个种子样品;省里至少检查4个大型种子集中交易市场(每个种子市场抽查不少于15个经营者)和40个乡镇种子经营者,每个经营者至少抽查2个种子样品。
2.检查内容与要求
1)种子质量:重点检测净度、水分和发芽率等三项质量指标;市场检查中所扦取的玉米种子样品还须进行海南或同季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
2)品种真实性:重点对市场检查中所扦取的玉米种子样品开展品种真实性鉴定,对鉴定出的假冒侵权种子要进行依法查处。
3)种子标签:重点检查种子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对于标签不规范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性质严重、误导购种者的,要责令停止种子销售,依法进行查处。检查内容见附表1。
4)经营档案:重点检查种子经营档案的建立、记载和保存情况等内容。要从检查种子经营档案入手,对无进货发票、虚假进货发票等来源不清的种子要查清种源,监督质量,发现问题,要予以查处。检查内容见附表2。
5)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重点检查品种是否审定,以及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适宜种植区域、品种退出和授权品种生产商是否经品种权人许可等情况。要从张贴一封公开信、设立举报电话、检查种子市场、调查农户等方式入手,坚决打击“未审先推”行为。检查内容见附表3。
6)种子广告宣传情况:重点检查种子宣传单、宣传画以及媒体种子广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对虚假种子宣传单、宣传画,要从种子经营场所彻底清除出去;对情节严重的虚假种子广告要协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7)转基因品种:重点检查市场上销售的玉米种子,以及进口的油葵种子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未经批准的)。
3.工作分工
1)市场检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对种子标签、经营档案、生产经营许可证、品种审定及授权、转基因品种等情况进行检查。
2)样品扦样。由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持证种子检验员负责扦取种子样品。
3)检测鉴定。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种子检验室负责室内检测。通过质量认证的种子检验机构对外出具报告。品种真实性检测可通过蛋白电泳检测方法鉴定,有异议的可委托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做分子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可由吉林省农科院或送农业部种子及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等有关部门进行检测。
4.工作要求
1)现场检查。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实施检查,要使用统一检查文书(详见附表1-3),并如实全面记录有关信息,同时要求被检经营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检查记录表格一份留存被检经营者,一份由检查人员带回。
2)样品扦样。要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1995》规定的程序开展扦样、分样和样品检测工作。要准确、全面填写扦样单上的各项信息,由扦样人员在扦样单上签字,并由被检经营者负责人签字、加盖印章确认。要做好送验样品和备份样品的封缄和标识工作,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扦样人员应分别在送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包装袋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备份样品留存承检机构以备复检使用。对于被检经营者名称与标签标注的生产商名称不一致的,扦样机构必须向标签标注生产商寄送确认函以确认该种子样品的生产商,并保存好寄送凭证和有关证明材料。
3)结果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种子法》和《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查处,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该罚款的要罚款,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吊证的要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包括产品抽样单、检测报告、确认证据等)报送发证机关,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进行通报并在网上公布。
4)规范办案。每个案件要做到程序合法、文书规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及时结案立卷。
5.时间安排
1月,制订方案、组织开展种子执法培训,下发《种子执法文书制作指南与范例》光碟。
1-4月,组织开展种子市场“七查”,即省里要组织联合检查,辖区要搞好自查,上级要开展暗查,品种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要进行抽查,重点问题要实行专项检查,售种方式改变的要采取逆查。
2-3月,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种子检验室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将需要送检的种子样品送到指定部门。省种子管理总站负责海南种植鉴定。
3月末,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种子市场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省种子管理总站。
4月初,省农委将全省种子市场检查结果报送农业部。
4月底,省农委公布种子市场检查结果,并报农业部备案;省种子管理总站组织各地进行同季种植鉴定播种。
7月上旬,省种子管理总站组织田间鉴定,并公布结果。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种子执法年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取得成效,我委成立了以任克军主任为组长,陈巳副主任、潘书华主任助理为副组长,农业处、科技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种子管理总站参加的种子执法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种子管理总站,办公室主任由丁万志站长兼任。各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把种子执法年活动作为本部门2010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由一把手亲自抓,并明确由种子管理机构牵头负责执法年的具体工作,确保执法年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的总体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本辖区内种子管理及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重点、目标、措施和责任,并于2010年1月15日前报省农委备案。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
(三)保证工作经费。为使种子执法年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多方争取支持,保证工作经费,确保种子执法年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收集汇总本地种子执法年活动的进展情况,并及时逐级上报。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对种子执法年活动的先进经验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种子执法年活动的良好舆论环境。我委拟对各地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表彰在种子执法年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种子执法年各项活动的开展和落实情况,要在各项活动的关键时期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并对各地进展情况进行考核。我委将不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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