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2012-09-07 22:09:11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农办政函[2009]6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大豆为我国主要农作物。其他豆类是否是主要农作物,应由相应省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不是该证持有者种子的最终销售区域,该证持有者可以将包装种子销售给有效区域外的单位或个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农办政函[20096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大豆为我国主要农作物。其他豆类是否是主要农作物,应由相应省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不是该证持有者种子的最终销售区域,该证持有者可以将包装种子销售给有效区域外的单位或个人,但种子质量应当合格,应当符合同一适宜生态区的要求和有关引种的规定,适宜最终销售地种植;属于主要农作物的,应当通过国家或种植所在省审定。

三、邮政部门收寄的种子,应当附有植物检疫证书。

四、种子分装,是指分装人购进大包装或者进口的种子后,按照协议约定以分装人自己的名义,用自己的包装袋、标签,将种子拆分为小包装,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的行为。分装种子的,应当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五、销售的种子属于主要农作物的,种子标签标注的生产单位应当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

 

二OO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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