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现代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3-06-17 18:48:32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42号),加快推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特设立江苏省现代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种业资金”),并依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种业资金是由省级财政设立,扶持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42号),加快推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特设立江苏省现代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种业资金),并依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种业资金是由省级财政设立,扶持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产业体系,提升我省种子产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2012年至2016年。

第三条 种业资金管理原则:

(一)自主创新原则。以粮棉油等大宗农作物种子为重点,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提高种业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为主体原则。充分发挥种业企业在商业化育种、成果转化与市场竞争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三)产学研相结合原则。支持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种质资源、科研人才等要素向企业流动。

(四)扶优扶强原则。重点对具有科技创新能力,具备一定规模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给予支持。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对种业资金实施管理,具体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

1.种业资金年度预算安排;

2.会同省农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评审规则;

3.参与制定种业发展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4.参与项目评审、论证;

5.会同省农委确定年度扶持项目及额度;

6.参与签定项目合同,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

7.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二)省农委负责:

1.参与制定种业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评审规则;

2.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种业发展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3.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4.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

5.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考评、验收、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等。

第五条 建立种业资金管理咨询机制。由省财政厅组织省农委、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科技厅、省农科院、种业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以及项目管理、育种、财务、资本运营等领域相关专家,成立种业资金管理咨询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农业处。种业资金管理咨询小组主要负责:

(一)对制定种业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立项等开展决策咨询;

(二)对扶持企业及立项项目开展跟踪和评价等。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种业资金主要支持:

(一)江苏省境内农作物种业骨干型企业和成长型种业企业;

(二)大型战略性种业产业发展与服务平台;

(三)对承担省级以上地方种质资源保护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农作物种业骨干型企业是指获得农业部、中国种业协会等单位认定的农作物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中国种业骨干企业种业行业评价AAA级信用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种业企业)等资格或种子生产销售额达到2亿元的种业企业。

成长型企业是指具备科研创新能力,在某一领域具备独特优势或资源的种子企业。

战略性种业产业发展与服务平台是指由农作物种业骨干型企业、科研单位或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立足全省、辐射全国的公司或基金形式的产业发展与服务平台。

第七条 种业资金主要用于:

(一)品种创新。包括新品种培育,引进先进的育种方法、技术和设备;建设创新实验平台和基地;引进商业化育种领军人才和团队等,鼓励和扶持公益性育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人才、种质资源、设备、基地、知识产权等商业化育种资源向种业企业集聚。

(二)繁种制种能力建设。包括繁制种生产基地建设、仓储、加工、检验、运输等能力提升和保险补贴,鼓励有条件的种业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建设具有独特优势和稀缺资源性的繁制种基地。

(三)兼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种业企业兼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商业化育种资源、资产,并购整合省内外优势种业资源,组建我省大型种业集团。

(四)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支持种业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拓展国内外市场网络,支持开展新品种试验示范,提高市场占有率。

(五)战略性种业产业发展与服务平台建设和种质资源保护。支持以商业化育种或资源性基地建设为主要方向的种业科技创新研究院(所)、种子基因库、南繁基地等战略性种业产业发展与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省级以上畜禽、水产、园艺等地方特色种质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选育和交流。

(六)监督管理。组织对被扶持企业开展项目实施绩效监管、企业发展和创新能力评估等监督管理。安排资金比重不超过当年种业资金预算安排金额的1.5%

第八条 种业资金使用采取无偿和有偿两种方式。

(一)无偿方式包括:专项补助、贷款贴息、贷款担保费用补贴以及其它形式的无偿补助等。

(二)有偿方式包括:设立种业投资基金、委托投资、委托贷款等,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扶持额度。每个种业骨干型企业财政无偿扶持每年不超过500万元;每个成长型种业企业财政无偿扶持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对种业科技创新研究院(所)、种子基因库、南繁基地等战略性种业产业发展与服务平台,按照不超过企业投资1/3的额度给予补助。

第十条 种业资金使用以项目为载体。无偿部分按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种业资金的企业应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用途和当年项目申报指南。其中,种业骨干型企业和成长型种业企业需要取得农业部或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项目遴选遵循有利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种质资源、人才等商业化育种资源要素向种子企业有序流动的原则。优先支持:

(一)建立自有种子科研育种平台的种业企业;

(二)与科教单位开展深度合作,按照产权、利益及合作方式明确的模式成立种业科企联合体;

(三)对领军人才、特异性种质资源、南繁基地等种业发展稀缺资源进行引进、收购,并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战略性种业产业发展与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申请种质资源保护经费补助的单位必须是通过国家或省级认定的保种场(企业),品种必须为通过国家或省级认定的江苏省地方特异性种质资源。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发布指南。每年年初,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公开征集种业发展需求信息,经种业资金管理咨询小组讨论后,制定种业发展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每年项目指南规定的内容和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审查。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召集种业资金管理咨询小组及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组织质询答辩。

第十七条 批复立项。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根据咨询意见,结合项目及申报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拟立项计划,并在部门政务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正式批复立项。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对批准的项目,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文本,明确分阶段任务目标、建设内容、资金使用预算等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根据立项批复及项目合同,无偿使用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国库集中系统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分年度实施的,资金安排额度根据阶段性任务分解到年度,年度任务完成的,经考核后,下个年度需安排资金自动纳入下年度扶持盘子;年度任务没有完成的,省财政厅视情况对下个年度拟安排的资金进行核减或取消。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批复六个月内向省农委、省财政厅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的合法、合理和有效负责。项目单位要建立专账,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禁挤占挪用种业资金。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种业资金的行为,终止项目,追回已安排的种业资金,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项目绩效评价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评价。对纳入种业资金扶持范围内的企业按项目执行年度进行考核评价。

一个项目执行年度后,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召集种业资金管理咨询小组,对上一年度被扶持单位进行考核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科技创新、育种能力、产业发展、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种子质量等。具体评价指标另行制定。

年度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当年种业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达到企业发展和项目执行年度目标的企业,属于一次规划、分年实施的项目,自动纳入本年度扶持范围。对没有达到年度目标的,限期整改,并暂停当年资金扶持;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可能发生重大经营风险的,收回财政资金。企业整改到位并达到分阶段发展目标的,经申请核实后,重新纳入种业资金扶持范围。

第二十三条 项目整体验收评价。接受种业资金扶持的企业,一个项目期结束后,进行整体验收评价。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农委、省财政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省农委、省财政厅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种业资金管理咨询小组进行项目验收。

(二)项目验收采取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等形式,并由验收组长签字出具项目验收意见。项目执行情况及验收意见通过部门政务网站公开发布。

(三)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农委、省财政厅提出延期申请,并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提出新的执行方案。经批准的,项目按新方案执行;未经批准的,项目仍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不能通过验收的,终止该项目,并视情况追回已安排的种业资金,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四)项目绩效评价。根据《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规定,省财政厅、省农委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项目承担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个年度预算安排、年度预算调整、进入财政预算滚动项目库的重要依据。

(五)年度考核评价与项目整体验收评价不重复安排,对一年期项目,在项目到期后执行整体验收评价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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