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
2013-07-19 18:03:42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农业部2001年4月16日农政函[2001]3号)四川省农业厅:你厅《关于对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进行界定的请示》(川农厅发[200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示范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一种形式,种子示范是种子推广的一个环节。以“示范用种”的名义销售种子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推广行为。根据

(农业部2001416日农政函[2001]3)

四川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对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进行界定的请示》(川农厅发[2001]62)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示范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一种形式,种子示范是种子推广的一个环节。以示范用种的名义销售种子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推广行为。

根据《种子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根据《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玉米属于主要农作物,玉米品种属于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玉米种子不得以任何名义经营、推广。

二、根据《种子法》第十六条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第44号令)的规定,通过国家级和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分别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品种审定通过的标志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品种试验是品种审定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试验结果是品种审定的依据,正在试验的品种不能认定为已审定通过。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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