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办法
2010-01-19 17:31:48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和品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由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退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大豆、玉米、稻、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和品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退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大豆、玉米、稻、小麦、马铃薯、甜菜和油菜。
 第二章   品种退出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均应退出:
第四条 自审定公告发布后10年,生产上没有一定推广面积的品种,各作物最低推广面积由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制定。
第五条 在农业生产中,由于品种种性有难以克服的缺点等原因造成减产及可能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较大隐患的品种。
第六条 在农业生产中,品种特征特性已经与原审定公告不一致的。
第七条 经鉴定,确认其与其他已审定品种相同或近似的品种。
第八条 已经授予品种权的品种,经品种权人提出申请,要求自愿退出的已审品种。
第三章  品种退出程序
  第九条 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技术室负责品种退出的具体工作;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退出品种具体标准的制定及退出决定;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发布退出品种公告。
第十条 品种退出分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主动退出由品种育成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强制退出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者等提出书面退出建议。
第十一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技术室接到退出建议后,通知品种权人,品种权人如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由技术室一并提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各相应专业委员会审查,专业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组织一个生长周期的品种试验和专家现场鉴定。
第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经审查通过拟退出的品种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品种延期使用
第十三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如仍在生产上有推广应用价值并需要保留的,育种单位(个人)可以向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技术室提出保留申请。
第十四条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技术室接到保留申请后,需要由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技术室组织一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试验,经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技术室组织专家现场鉴评,且抗病性和测产结果不低于当前对照品种的,可再次申请审定,审定通过的品种可以继续保留,可延长使用期限,使用原公告、品种名称和审定编号;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发出退出公告。
第十五条 审定年限超过10年的,年推广面积达到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的各作物最低面积以上的品种,经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确认后,可自动延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已经公告退出的品种,在公告生效后,原审定编号同时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进行宣传、生产和销售,否则按未审定品种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退出品种的选育单位要做好该品种的资源保存和保护工作,并保留品种的其他权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办法》(黑农委直发〔2007〕2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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