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试验种植管理办法
2013-02-16 21:59:57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试验种植行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推广或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在未种植过的生态区域推广或者销售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一个生产周期的试验种植,并向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试验种植行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推广或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在未种植过的生态区域推广或者销售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一个生产周期的试验种植,并向试验种植地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试验种植的监督和备案。

第四条 试种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向试验种植地种子管理机构提出试验种植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试种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能反映品种特征特性的照片一套;

(三)审定(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试验种植方案;

(六)其它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试验种植方案设立的试验种植点要求县级不得少于5个、州市级不得少于20个,每个品种每个试点试验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同田设置相应面积的对照品种,对照品种为当地主栽品种。每个试点试验种植小区不设重复。

第六条 具体负责试验种植的人员应当具备助理农艺师以上职称,种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承担具体试验种植任务。

第七条 试验种植者应当按照示范要求做好试验种植记录,填写观察记载文书,无观察记载内容或观察记载内容不全的视为试验种植无效。

试验种植记录和观察记载文书统一使用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设计的样本。

第八条 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试验种植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通知申请者按照核定方案实施;审核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说明原因。

试验种植期间,种子管理机构对试验种植情况至少进行实地核查二次,对按照核定方案实施的试验种植,其后期提交的试验种植报告才认定有效;对未严格按核定方案实施的试验种植视为无效,要求重做或撤消试验种植申请。

第九条 试验种植结束后,申请者应当汇总试验结果,说明先进性和适用性,提出适宜种植区域,形成试种报告,同时提供试验汇总结果的真实性承诺书报试验种植地种子管理机构。

种子管理机构自收到试验种植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根据种子的先进性和适应性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试种人办理备案手续,通过备案的品种可以在确定的适宜区域推广种植。

第十条 同一品种已经上级种子管理机构监督试验种植备案的,下级种子管理机构不得要求再试验种植。

在国家区试点和省区试点表现好的品种,该试点所在县所代表的区域内免予试验种植。

    同一品种已经过一个生产周期的试验种植,但因不可抗逆的自然灾害试验种植失败,可以再申请一次试验种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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