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2010-03-17 10:00:09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一、注册资本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二、进出口贸易资质具备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三、人员情况种子加工技术人员1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1名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检验类别应涵盖扦样和室内检验;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检验类别包括扦样、室内检验,每类别至少2人)。四、设施设备(

一、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二、进出口贸易资质
具备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
三、人员情况
种子加工技术人员1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1名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检验类别应涵盖扦样和室内检验;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检验类别包括扦样、室内检验,每类别至少2人)。
四、设施设备
(一)检验设施设备。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的,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具有扦样器和分样器、净度台、电子秤、电子天平(感量千分之一)、发芽箱、电泳仪、电泳槽、烘箱、粉碎机等仪器设备。经营主要农作物的,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具有扦样器和分样器(各2套以上)、净度台、电子秤、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发芽箱(2台以上)、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2个以上)、烘箱、粉碎机、电冰箱等仪器设备。检验仪器配套匹配,质量体系完善,能够按照质量体系文件有效实施。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须为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二)加工设备设施。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的,种子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具有种子风筛式清选机、重力式清选机、计量包装设备等设施。经营主要农作物的,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具有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的加工成套设备。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指主机和配套系统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实现种子精选、包衣、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式清选机、包衣机和电脑计量包装喷码设备;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经营小麦、水稻种子须配备窝眼筒清选机能够完成长度清选作业;经营棉花种子加工设备须配备棉籽化学脱绒设备完成脱绒作业。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须具有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三)干燥贮藏设施。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的,晒场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的,具有晒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相关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四)营业场所。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的,具备专门的营业场所50平方米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的,具备专门的营业场所10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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