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2010-03-17 09:57:48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一、注册资本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二、人员情况具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研究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5名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高级研究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不少于2名。具有种子加工技术人员3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种子生产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检验类别包括扦样、室内检验、田间检验,每类别3人以

一、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二、人员情况
具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研究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5名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高级研究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不少于2名。具有种子加工技术人员3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种子生产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检验类别包括扦样、室内检验、田间检验,每类别3人以上)。
三、设施设备
(一)检验设施设备。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具有扦样器和分样器(各3套以上)、净度台(2台以上)、电子秤、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发芽箱(5台以上)或发芽室、置床设备、PCR仪、电泳仪(2台以上)、电泳槽(4个以上)、纯水设备、烘箱(2台以上)、粉碎机(2台以上)、电冰箱等仪器设备;检验仪器配套匹配,质量体系完善,能够按照质量体系文件有效实施。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二)加工设备设施。种子加工厂房400平方米以上,具有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指主机和配套系统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实现种子精选、包衣、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式清选机、包衣机和电脑计量包装喷码设备;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三)干燥贮藏设施。晒场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相关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四)育种机构。设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工作经费,科研实验室面积300平方米以上,长期稳定的育种场所面积100亩以上。科研实验室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育种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10年以上。
(五)繁育基地。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10000亩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5000亩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1000亩以上。繁育基地要符合《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达到国家或行业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
(六)销售网络。种子分销代销机构点分布区域应涉及3个省(区、市)以上,分销点达到50个以上。
(七)营业场所。具备专门的营业场所500平方米以上。
四、品种情况
申请主要农作物的,应有申请企业选育或以申请企业和科研单位共同选育、以申请企业名义申请审定的,近10年内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1个以上或不同省(区、市)审定(不含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5个以上(须为2个以上不同作物),品种须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的,应有申请企业选育或以申请企业和科研单位共同选育、以申请企业名义申请新品种保护的,近10年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品种5个以上。自有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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