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2010-01-18 11:07:41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为组织开展好湖北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切实加强种子管理,根据《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一、
    为组织开展好湖北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切实加强种子管理,根据《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我省种业发展为核心,以严格执法为重点,以规范企业行为为切入点,以集中整治和引导为手段,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综合治理、主动监管、体系执法”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加大种子执法力度,进一步净化市场,建立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等措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企业发展环境,确保良种有效供应和种业健康发展。
    二、活动目标
    通过清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淘汰不合格种子企业,提升种子企业实力;通过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和侵权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通过公开种业相关信息,提高农业部门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通过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进一步提高种子管理水平,确保品种种植安全、供种数量安全、种子质量安全和种子产业安全。
    三、工作任务
(一)清理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1清理范围
    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所有种子企业。
2、检查内容
    按照《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程序与相关条件的通知》(鄂农种管发〔2001〕39号)中有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要求逐一检查。
    注册资本:要求企业提供银行、或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底该企业资产证明;
    设施设备:要求企业出具生产、加工、仓储、检验等设施设备(包括仓库、加工厂房、晒场、检验室及检验仪器和加工设备)有效的、产权为该企业的证明;所有标准不得低于鄂农种管发〔2001〕39号文件规定;
    品种选育:育繁推销一体化企业要有相应的育种条件,要求企业出具品种权证书或品种权转让合同;
    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出具种子质量检验员、种子生产和加工贮藏技术人员的有效证明,以及该技术人员为本企业正式员工的有效证明;人员数量不得低于鄂农种管发〔2001〕39号文件规定;
    企业行为:检查企业是否有制售假劣种子和侵权等违法行为。
3、工作分工
    县市级按照“谁发证谁清理”的原则,省级按照“属地初审、省级审核”的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逐一清理,并以市州为单位上报省种子管理站。对于属地初审省级发证企业的清理结果应于2010年5月1日前报省种子管理站。农业部发证企业,由省级组织检查。本省境内省级以上发证企业见附件4,其中初审机关是指企业经营所在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已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逐一清理。要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群众举报的不合格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下级清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不符合相应种子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处理;对于许可证有效期已过,或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发证机关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许可证清理结果要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监督以及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询。
5、时间安排
    1-4月,发证机关对持证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5-6月,由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辖区的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清理结果报省种子管理站;
    7-8月,省种子管理站组织对各地清理情况进行抽查;
    9月,对不合格的种子企业,发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
    10月,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清理结果,并报省种子管理站备案。
    11月,省农业厅公布全省清理结果,并报农业部备案。
(二)开展种子市场大检查
1、检查对象
    1)管理相对人: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门店、仓库;经营小包装种子经销户的销售门店。其中近年来出现违规经营行为和种子田间纠纷的企业为重点。
    2)作物: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西瓜、花生等主要农作物和各地特色作物,重点为:春季是水稻、玉米和棉花,其中两系、三系杂交水稻为重中之重;秋季是油菜和小麦,双低油菜为重中之重。
2、检查范围
    春、秋两季检查范围为全省17个市州。其中春季以水稻、棉花、玉米主产区为重点,秋季检查以油菜和小麦主产区为重点。
    要求:省级必须抽查2个以上重点市州的大型种子交易市场(每个市场不少于15个以上经营户)和10个以上乡镇种子经营者(每个经营户至少抽2个样品);市州级必须抽查2个县级以上种子市场(每个市场不少于5个以上经营户)及其所在的2个以上乡镇集中市场(各5个以上经营户);县级必须抽查城区种子市场和所有乡镇集中门店(每个市场或乡镇必须抽取5个以上经营门店)。
3、检查内容
    (1)经营资质。看分装种子的企业是否办理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代销和经营不再分装小包装种子的经销户是否办理了《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无证和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
    (2)种子质量。主要检测净度、水分和发芽率等三项质量指标,春季种子市场检查所扦取的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种子样品还须进行品种纯度田间同季鉴定(与大田生产同步种植)。
    (3)品种真实性:需要进行真实性鉴定的与省种子管理站联系。
    (4)种子标签。对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和湖北省政府第278号令的有关规定,检查种子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检查内容见附表1。
    (5)作物品种。重点检查主导品种公告是否张贴;销售的品种是否属于未审先推,引种是否合法,以及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适宜种植区域、品种退出和授权品种生产商是否经品种权人许可等信息。检查内容见附件3。(相关信息见湖北种业信息网和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信息网)。
    (6)转基因品种:检查市场上销售的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种子,以及进口的油葵和亚麻种子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
    (7)经营档案。看种子经营企业和种子经销户是否建立了种子经营档案以及档案的记载和保持是否规范等情况。检查内容见附表2。
    (8)种子广告。看种子企业发布、张贴的种子广告是否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是否有虚夸现象。
    (9)承诺经营。看种子经营者是否与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定不违规经营的承诺书,承诺书是否张贴在经营场所的醒目处。
4、工作分工
    检查扦样: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市场的种子质量进行检查、扦样,将相关样品寄送有关检测鉴定机构,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形成书面总结。县市检测结束后,将总结报市州,市州汇总后报省种子管理站。市州检测结束后,直接将结果书面报省种子管理站。我厅将结合本级抽查的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形成书面总结报农业部。
    检测鉴定:市(州)、县(市)抽检样品的种子质量检测均由当地通过评审的种子质检机构承担,品种纯度采取田间同季种植鉴定,当地没有检测机构的,可委托其他县市有资质的机构检测;省站抽检样品的种子质量检测由湖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
5、工作要求
    现场检查: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要使用统一检查文书(详见附表1-3)和执法文书,并如实全面记录有关信息,并要求被检经营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检查记录表格一份留存被检经营者,一份由检查人员带回。
    要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1995》规定的程序开展扦样、分样和样品检测工作。所扦样品必须是经加工的小包装待销售种子。要准确、全面填写扦样单上的各项信息,由扦样人员在扦样单上签字,并由被检经营者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确认。要做好送验样品和备份样品的封缄和标识工作,被检经营者负责人和扦样人员应分别在送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包装袋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备份样品留存承检机构以备复检使用。对于被检经营者名称与标签标注的生产商名称不一致的,扦样机构必须向标签标注生产商寄送确认函以确认该种子样品的生产商,并保存好寄送凭证和有关证明材料。
    结果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查处,该罚款的要罚款,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吊证的要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包括产品抽样单、检测报告、确认证据等)报送发证机关,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进行公布并上报省种子管理站。
6、时间安排
1月中旬,暗访部分春播种子市场和乡镇;
3月上旬,举行省级种子执法年启动仪式;
3月中旬,市、县组织春播种子市场清理整顿自查活动,在市场上扦样;
3月下旬,组织人员开展全省春播种子市场大检查,在市场上扦样,通报违规品种,查处违法行为。
4月上旬,市、县将抽检样品寄送到相关检测鉴定机构;
4月中旬,市、县按分工逐级上报春季市场种子质量抽查检测结果(同季种植鉴定结果除外);
4月下旬,省种子管理站公布全省春播种子市场检查结果,并报送农业部备案。同时,组织省级督办组,到前次检查的地方回头督办落实情况;
6月上旬,在省新级闻媒体制作一期节目,指导农民正确选种、购种和维权;
7月份,开展在田作物种子质量状况调查,分析形势,制定预案;
8月中、上旬,暗访部分秋播种子市场和乡镇;
8月中、下旬,市、县组织秋播种子市场清理整顿自查活动,在市场上扦样;
9月上旬,组织开展全省秋播(以油菜为主)种子市场交叉检查,在市场上扦样,通报违规品种,查处违法行为;
9月中旬,市、县将抽检样品寄送到相关检测鉴定机构;
9月下旬,市、县按分工逐级上报秋季市场种子质量抽查检测结果(同季种植鉴定结果除外);
10月中旬,组织省级督办组,到前次检查的地方回头督办落实情况;检查小麦种子市场;
10月下旬,省种子管理站公布全省秋播种子市场检查结果,并报送农业部备案。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种子执法年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取得成效,我厅成立种子执法年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厅种植业处负责协调,省种子管理站承担。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种子执法年活动作为本部门2010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种子管理机构抓落实,确保执法年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本活动方案的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内种子管理及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以市州为单位并于2010年2月1日前报我厅备案。
(三)争取资金投入。为保证种子执法年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农业部已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执法年各项活动的组织开展,省厅也安排了专项资金,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多方争取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种子执法年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收集汇总各地种子执法年活动的进展情况,并及时逐级上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以及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种子执法年活动的先进经验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种子执法年活动的良好舆论环境。农业部拟对各地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我厅也要通报相关情况。
(五)强化监督检查。我厅将在春播和秋播种子市场启动时组织开展执法交叉检查,发出情况通报责成当地整改,并于检查后1个月内派出督导组,了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和落实种子执法年活动的有关情况,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并视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各地要开展相应的活动,确保种子执法年各项活动的贯彻落实。
(六)实现信息公开。我厅已将本省境内农业部和我厅发放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种子检验员及检验机构信息、本省适宜种植的品种上挂湖北种业信息网,并将随动态适时发布种子执法信息、种子市场检查信息,引导农民正确选购品种,方便种子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查询。各地要适时登陆查询,有条件的要建立相应网站,反馈情况,指导各县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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