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总体方案
2009-06-15 10:44:02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提出的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要求和中共江西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农民抵御自然灾害风险和应对重特大意外事故的能力,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逐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提出的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要求和中共江西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农民抵御自然灾害风险和应对重特大意外事故的能力,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逐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业发展、农村和谐、农民富裕为目标,逐步构建多层次保障、多渠道支持的保农业持续发展,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和农业保险制度框架。
    (二)基本原则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分步实施、协同推进的原则。
   1、政府引导。政府运用保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2、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经营主体多元化,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从省内外优质保险公司中遴选承保公司。承保公司应以市场化经营为依托,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3、自主自愿。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活动,引导农户、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自愿投保。
    4、分步实施。按照“先行起步,逐步完善,全面推广”的思路,选择政府和群众积极性较高,并具备试点条件和工作基础的地区和领域,先行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5、协同推进。将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以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宣传、财政、农业、林业、民政、气象、保监以及承保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与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参与农业保险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各环节工作。

    二、保险试点内容

   (一)已开展试点的品种:能繁母猪、奶牛、林木。

   (二)拟大范围开展试点的品种:水稻、棉花、油料作物。

   (三)拟选择少量县(区)开展试点的品种:柑橘、育肥猪。

   (四)目前尚未纳入试点范围的品种和地区,今后视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逐步纳入试点范围。

    (五)有条件的市、县(区)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特色以及本地财力状况,自主选择由本地财政扶持的试点项目。

    三、保障水平

    保障水平坚持“低保障、广覆盖”原则,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种植业保障水平原则上以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为主,养殖业保障水平则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确定。保险费率厘定要综合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各级财力以及保险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中央和省财政选择扶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的保险金额和费率实行全省统一标准。地方自主选择扶持的特色农业保险品种的保险金额和费率由保险机构商有关部门及试点地区共同制订,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一)保险金额
    能繁母猪1000元/头,奶牛2000元/头或5000元/头(根据不同月龄)供农户选择,林木根据树龄不同200-600元/亩由农户自行选择;水稻200元/亩,棉花200元/亩,油菜150元/亩,花生300元/亩;柑橘平均2000元/亩(详见方案),育肥猪500元/头。

   (二)保险费率
    能繁母猪6%、奶牛6%、林木4‰;水稻6%、棉花6%、油料作物5%;柑橘2%,育肥猪4 %。
    保险金额和费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力、农业生产力水平变化等因素定期调整。

    四、保险责任

    政策性农业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要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以保大灾为主。保险责任要基本覆盖我省发生较为频繁和易造成较大损失的灾害风险。
    种植业以旱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为主要保险责任。
    养殖业以疾病死亡、意外事故死亡为主要保险责任。
    林业以火灾为主要保险责任。
    具体责任见《江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

    五、参保对象和方式

    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农(林)户、种养大户、农(林)业企业、农(林)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农(林)场、农(林)业园区等,均可投保。

    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认真研究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鼓励以农(林)业企业、农(林)业合作组织、生产基地为载体,或以市、县、乡为单位,组织农户统一投保。

   六、试点地区和保险机构

  (一)试点地区
    能繁母猪、奶牛、林木、棉花、油料作物保险在全省范围内开办。
    水稻保险选择31个粮食产量高产示范县为试点县:南昌县、新建县、浮梁县、樟树市、奉新县、宜丰县、上高县、万载县、吉安县、新干县、峡江县、青原区、余干县、鄱阳县、万年县、弋阳县、玉山县、南城县、崇仁县、东乡县、南丰县、芦溪县、贵溪市、余江县、武宁县、都昌县、修水县、渝水区、兴国县、宁都县、湘东区。
    柑橘保险在寻乌县、南丰县开展试点工作。
    育肥猪保险在上高县、吉安县开展试点工作。
    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市县,有积极性开展试点工作,并愿意承担保费补贴配套资金的,经书面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可补列入试点范围。

   (二)保险机构
    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公司,根据市场化和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原则,从国内综合实力强,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中遴选。鼓励有积极性、有资质、有信誉、服务网络完善的保险机构参与竞争江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承保公司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实行单列账户,独立核算,专项管理。

    根据我省实际,综合考虑工作基础、专业技术、机构网络、资金实力等因素,现阶段江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承办。自2009年起,以后每三年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公司经营情况、服务水平进行评估,并据评估结果和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发展情况,确定下一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公司。

    七、保费补贴及资金结算

    (一)保费补贴比例
    能繁母猪保险:中央财政补贴30元/头,省财政补贴12元/头,县财政补贴6元/头,其余保费由投保人承担。
    奶牛保险: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0%,其余保费由投保人承担。
    林木火灾保险:公益林由中央、省、县财政补贴80%;在中央财政未明确补贴政策之前,保费补贴比例按省财政、县财政、投保人30%:10%:60%的比例负担。商品林由中央、省、县财政补贴50%,在中央财政未明确补贴政策之前,保费补贴比例按省财政、县财政、投保人20%:10%:70%的比例承担。
    水稻、棉花、油料作物保险:中央财政补贴35%,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其余保费由投保人承担。若中央财政提高补贴比例,相应减少投保人承担比例。
柑橘保险:省财政补贴10%,市财政补贴10%,县财政补贴20%,其余保费由投保人承担。
     育肥猪保险:省财政补20%,县财政补贴10%,其余保费由投保人承担。
有条件的县(区)可视财力情况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或根据地方农业特色选择其它品种作为本地财政扶持的农业保险试点项目。

   (二)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方式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保险承办机构研究确定。

    八、风险管理

    为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承保公司应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巨灾风险准备金遵循“以丰补歉”原则,每年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独立核算账户会计年度经营盈余的50%提取,并于次年一季度转入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逐年滚存,定向使用。在核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独立核算账户经营盈余时,原则上其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保费的25%,且管理费用只能专项用于该项农业保险的承保、查勘、定损和理赔等工作费用支出。

    当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年度综合赔付率达160%时,承保公司可申请动用巨灾风险准备金以支付赔款。巨灾风险准备金只用于支付赔付率为160%—250%之间的赔付,不足部分可申请省财政部分补贴;超出250%部分,由承保公司利用再保险等市场机制,努力分散经营风险,保证农业保险业务稳健发展。

    九、推进措施和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或成立职能机构,认真落实省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专责推进,定期考核,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组织宣传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配合承保公司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深入乡村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园区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集中投保。
   
    (三)加强配合与协调
    省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变化的新形势,研究制订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措施,提出农业保险发展建议,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联合调研,动态跟踪检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进展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

    各级政府要指定部门具体负责农业保险工作,协助承保公司开展宣传、动员并组织农户参保,提供有关农户及保险标的的基础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县、乡镇及农(林)部门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理赔专家小组。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划拨到保险承办机构,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各自业务管辖范围内的农业保险险种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并与保险公司共同制订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协助农业保险的防灾减灾工作,参与农业保险灾后查勘定损,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切实维护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市场秩序和广大农户的利益,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

   (四)切实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保险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宣传、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一是要充分发挥承办机构的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以服务质量取信于民,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保险服务。二是要加强农村网点建设,实现保险产品、服务、人员“三下乡”,方便农民投保和索赔。三是要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民防灾防损。四是要合理公正、公开透明、按照保险条款,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script language=vbscript> document.write(StrReverse(neirong))</scri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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