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
2014-07-09 22:44:44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皖政办〔2014〕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建设种业强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改革目标(一)总体要求。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
 

皖政办〔20141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建设种业强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改革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种业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搞活种业创新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重点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根本性保障。

(二)改革目标。到2020年,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创新体系,建立以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为技术支撑、产学研紧密结合、资源集中、运行高效、充满活力的育种创新机制,建设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大豆和蔬菜等主要农作物育种创新平台,培养3个种业领军人才创新团队,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达到12家,培育10个左右突破性农作物新品种,良种覆盖率达到98%以上,企业育种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位居全国前列,力争把安徽建成种业强省。

二、深化种业体制改革

(三)强化企业育种创新主体地位。鼓励种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改善育种技术手段和基础设施条件,对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补助,种业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新认定的国家级种业研发机构以及种业企业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项目,只要符合条件,参照《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开辟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加快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自主选育品种审定。(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推动非公益性种业科研机构改企。按照事业单位分类管理改革的要求,推动非公益性科研机构改制,对改制后的科研机构相关育种科研人员的社会保障,执行我省转企改制有关政策,保障基本权益。鼓励有实力的种业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或对研发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混合所有制的研发机构。(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农委负责落实)

(五)促进公益性研发机构深化改革。支持公益性研发机构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调动科研人员从事公益性基础性研究的积极性,与种业企业建立紧密型战略联盟,推动产学研结合。明确公益性研发机构功能定位,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活动,与所办种业企业脱钩。(省编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三、激活种业创新机制

(六)推动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国有或国有控股种业企业进行国有股权减持,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给予企业高管和科技人才期权激励,建成股权结构多元、充满生机活力的现代种业企业。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种业企业,着力增强国有资本带动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壮大种业资本规模。积极引进职业经理人,发挥企业家作用,改变企业家族式管理方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省国资委、安徽证监局负责落实)

(七)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商业化育种资源和技术等要素与种业企业进行股份制合作,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开发和委托开发,建立科企紧密合作、收益按比例分享的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科研成果产业化能力。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公开交易。(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委、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八)加大科技人才引进培养力度。支持高等院校开展育种研发人员培训,引导企业建立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完善种业人才出国培养机制,鼓励种业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合作。启动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扶持计划,坚持以市为主,省、市共同支持,面向全球公开引进高层次种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省财政对每个落地团队给予一定的参股支持,财政投入形成的股权按合同约定,部分或全部奖励给科技人才团队。对引进的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实施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以特支计划为牵引,培养一批推动我省种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提高企业自主研发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九)引导种业人才向企业流动。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引导种业企业采取股权奖励、期权分配、技术入股等方式对种业科研技术人员予以激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农委负责落实)

(十)改革种业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完善以实际业绩和能力水平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加强种业实用型人才培养和使用,商业化育种创制的新种质、新品种及推广面积、推广效益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人才评选的重要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农委负责落实)

四、实施良种重大科研攻关

(十一)编制良种重大科研攻关规划。加强我省种业科技发展研究,编制主要农作物良种科技发展规划,突破种植创新、新品种选育、高效繁育、加工流通等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以规划引领和推动种业科技创新。(省科技厅、省农委、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二)建立良种重大科研攻关平台。根据良种重大科研攻关规划,省科技厅牵头建设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大豆和蔬菜等主要农作物重大科研攻关平台,打破院所和企业界限,联合省内外研发力量,公开招聘国际领军人才,开展科研攻关,实现育种成果新突破。(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五、增强种业创新服务能力

(十三)加强种业公益性基础性研究。运用公益性研究资金支持公益性种子研究机构建立安徽省主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挖掘和育种材料创新及常规作物育种研究,构建现代分子育种新技术、新办法,加强种业和农业生产上生物与非生物风险相关研究,为商业化育种创新提供技术支撑。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国家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要按规定向社会开放。(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农委、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四)提高新品种试验和推广能力。规划建设省级农作物品种综合试验和展示示范体系,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成覆盖全省五大生态区、实现试验田间作业机械化、试验数据采集自动化、试验结果分析智能化的综合性品种试验测试站,提高新品种试验承载能力和试验的准确性、科学性。在16个市和粮食生产大县建立新品种引进展示示范基地,加大展示示范工作力度,加快新品种推广应用。(省农委、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六、加快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十五)强化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编制我省主要农作物繁育基地建设规划,积极推广公司+合作社(大型农场)+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模式,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水利等项目的实施,加强良种繁育基地的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建设;由涉农项目和企业按一定比例统筹资金,建设配套烘干加工生产线和仓储设施,建成一批符合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机械化要求的良种生产大县、国有农场和良种生产大企业,增强良种生产保障能力。(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十六)落实良种生产支持和保护政策。加大对杂交水稻、杂交油菜、杂交棉花和蔬菜制种基地、制种大县政策支持力度,制定制种保险和主要农作物良种生产补贴政策,加大商业银行对种子收储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落实)

(十七)加强海南南繁基地建设。编制安徽南繁科技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加大对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做好南繁用地规划协调,科技部门在安排有关科研项目时给予倾斜。(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七、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十八)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品种权人创新积极性。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的案件,要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开。(省农委、省工商局、省公安厅负责落实)

(十九)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废除任何可能阻碍外地种子进入本地市场的行政规定,建立种子市场秩序行业评价机制。推进企业建立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完善全程可追溯管理。推行种业企业委托经营制度,规范种子营销网络。(省农委、省工商局负责落实)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实施良种工程。编制我省良种工程方案,优化相关农业财政预算资金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专项资金;从农业综合开发、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现代农业发展、农田水利等专项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资金,重点用于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良种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商业化育种、提高品种安全评价和推广能力、落实良种生产补贴、海南南繁基地建设和种子市场监管能力建设等。(省农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二十一)强化金融支持。采取贷款贴息、担保贴费、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投向种业。鼓励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吸纳关联经营主体发起设立专项担保基金,增强种业贷款担保能力。支持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农业保险保单、订单等抵质押贷款,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种业规模生产经营主体营销贷款。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通过上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等方式进行融资。(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负责落实)

(二十二)发挥现代种业基金的引导作用。用足用好国家种业基金政策,完善相关工作方案,设立省级种业基金,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发展。(省财政厅、省农委负责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种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形成推动种业体制改革的合力,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又好又快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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