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2013-12-30 19:17:14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浙农政发〔2009〕1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附件: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暂行办
 

浙农政发〔200918

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附件: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品种的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经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和浙江省农业厅引种审批、并在浙江省内经营、推广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退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水稻、玉米、大豆、油菜、小麦、棉花、马铃薯和西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退出:

(一)自审定公告、引种审批发布后连续5年,生产上没有种植面积或面积很少,且有可替代品种的;

(二)在生产应用中品种种性出现难以克服的缺点,可能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较大隐患的;

(三)在生产应用中品种的主要特征特性与审定公告、引种审批不一致的;

(四)对品种权属有异议,经鉴定确认后审定品种种性与先行审定且品种权属明确的品种相同或近似的;

(五)经品种权人提出申请,要求自愿退出的;

(六)其它依法需要退出的。

第五条 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品种退出的具体工作,并会同相关专业组制订品种退出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 品种退出可由品种育成单位或个人、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书面提出,也可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设区的市种子管理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书面提出。

品种退出申请需提供退出品种的审定名称和编号,退出原因要有详实材料。

第七条 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品种退出的书面材料后,组织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组进行初审,并提出具体意见,报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浙江省农业厅发布品种退出公告。

第八条 品种退出公告发布前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说明理由和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异议书面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审,并通知异议者。进入复审程序的,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10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告知异议者。复审程序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退出的品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种子销售,其中符合第四条第(二)项退出情形的品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种子销售。

第十一条 经公告退出的品种,在公告生效后,原审定编号或引种编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退出品种的选育单位应当做好该品种的资源保存和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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