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
2012-08-20 09:44:45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津政办发〔2012〕8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也是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
                                                  津政办发〔2012〕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也是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成就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十一五”时期,我市农作物种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培育推广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发展前景好、深受农民欢迎的黄瓜、大白菜、花椰菜、优质稻等农作物新品种,良种覆盖率达到98%以上。农作物种业规模不断扩大,2010年我市农作物种业总营业额达到4亿余元,“津”字品牌蔬菜种子已成为全国蔬菜种子行业的金字招牌。农作物种业支撑保障体系初步形成,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市场监管能力得到加强。信息服务日臻完善,管理工作公开、公正、便捷。农作物种业的不断发展,为提高我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种子产业竞争日趋激烈,国外大型种业集团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较强的创新能力、灵活的营销模式,相对我市种子企业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我市农作物种业发展面临新的挑战。商业化育种机制尚未建立,科研与生产脱节;种子企业规模小,市场竞争力不强,育种资源和人才不足,突破性品种少;良种繁育基础设施薄弱,供种保障体系不健全;监测手段相对落后,市场监管难度加大。这些问题直接影响我市农作物种业发展,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完善法规规章,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加农作物种业投入,强化市场监管,快速提升我市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全面提升我市农作物种业发展水平,服务都市型农业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主创新。加强农作物种业科技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国际合作,鼓励引进国内外优良种质资源、先进育种和制种技术、农作物种业装备制造技术,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作物种业科研成果,提高农作物种业核心竞争力。
  ——坚持企业主体地位。以“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为主体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政策引导带动企业和社会资金的投入,充分发挥企业在商业化育种、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坚持产学研结合。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种质资源、技术、成果、科研人才等要素向种子企业流动,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模式。
  ——坚持扶优扶强。加强政策引导,对优势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加大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对育种能力较强、市场占有率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坚持依法治种。完善种子法规规章,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加强管理体系和队伍建设,严格准入条件,强化市场监管和服务,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确保公正、严格、廉洁执法,严厉打击不法企业和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保证种子市场规范、依法运行。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形成科研分工合理、产学研结合、资源集中、运行高效的育种新机制,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建设30万亩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优势种子生产基地;打造2至3家育种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先进、市场营销网络健全、技术服务到位的“育繁推一体化”现代农作物种业集团;健全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公正透明的种子管理体系;显著提高优良品种自主研发能力和覆盖率,确保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四、重点任务
   (一)注重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市级农业科研院所和涉农高等院校重点开展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育种材料改良与创制,重点开展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分子生物技术、品种检测技术、种子生产加工和检验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性研究以及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加大对生物育种产业的扶持力度。引导和积极推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力争到“十二五”末,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其开办的种子企业基本实现“事企脱钩”。鼓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整合现有育种力量和资源,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按照市场化、产业化育种模式开展品种研发,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市农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列首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加大农作物种业人才培养力度,强化农作物种业发展科技支撑。加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农作物种业相关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以及实习基地建设,建立教学、科研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机制,培养农作物种业研发高端人才,打造农作物品种研发前沿团队。充分利用高等院校教学资源,加大农作物种业人才、种子监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力度,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我市农作物种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市教委、市科委、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推动种子企业兼并重组,培育现代农作物种业集团。鼓励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种业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培育更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政策优惠;推进农作物种业名优品牌认证制度建设,对经过认定的农作物种业名优品牌给予奖励;鼓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与优势科研院所强强联合,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加快提升育种创新能力。(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负责)
   (四)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增强良种供给能力。根据我市都市型农业特点,着力打造30万亩种子生产基地。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向宝坻区、宁河县等区域集中;小麦、玉米种子生产基地向武清区、宝坻区、蓟县等区域集中;棉花种子生产基地向宁河县、静海县等区域集中;加快工厂化育苗基地建设,逐步提高蔬菜等园艺作物工厂化种苗供苗率。继续加强南繁、西繁基地建设,进一步扩大功能和面积,逐步建设成为我市种子企业加代育种和品种选育的公益性基地。(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五)完善种子储备调控制度,提升抗灾减灾能力。进一步完善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建立区县级储备,保障灾后恢复生产和市场调剂。加大种子储备和管理补贴力度,保证储备种子质量;建立种子储备调用预备金制度。(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六)严格品种管理,确保农作物种植安全。规范品种区域试验、品种保护测试、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和品种跨区引种行为,加大地方种质资源保护力度,严格农作物品种审定和登记,加快不适宜品种退出。提升改造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站10个,形成覆盖全市的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建立品种种植安全性评价和展示基地20个,形成农作物品种种植风险跟踪评价和品种推广新机制。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强化品种权执法,加强新品种保护和信息服务。(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七)强化监督管理,维护农作物种子市场秩序。严格种子行政许可管理,强化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和日常执法监督。加强种子质量监管,提高区县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水平。增强区县种子市场信息监测网点建设,健全种子监管体系。扩大企业监督抽查和市场检查范围,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负责)
   五、政策措施
   (一)认真研究制定规划。按照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编制全市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分作物、分区域、分阶段提出发展目标、方向和重点,明确今后10年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任务和措施。调整和优化农作物种业资源配置方式,加大对推动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财政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农作物种业。(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
   (二)加强种源农业建设。重点扶持新品种选育工作和种子生产基地建设。按照“资格认证、定期复审、优进劣退”的原则,择优支持若干实力强、成长性好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对自主知识产权新品种予以补贴,为有实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建立品种审定绿色通道,提升品种创新积极性和品种更新速度,提高品种持续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扶持企业通过土地流转建成稳定种子生产基地,提升繁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基地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大力推广使用高效、安全的种子生产技术和先进适用的种子生产机械,将种子生产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鼓励和引导相关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努力满足种子企业制种和收储种子的资金需求。(市农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土房管局)
   (三)加大对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项目的支持力度。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公共研究机构,充分整合现有各类科研专项,构建结构合理、功能配套、设施先进、人才完备、适应生产实际需要的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平台。创制优异种质和育种材料,拓展种质资源共享平台,建立种质资源信息化和标准化评价体系,拓展“前育种”研究领域。创新农作物育种基础理论方法和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研究,培育一批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农作物新材料和新品系。加快常规稻、小麦、食用菌等品种选育。开展现代育种、品种测试、机械化制种、种子加工和使用、质量检测和种业管理等共性关键控制技术、标准规范和配套装备研究与应用。加快培养高素质的农作物种业科研、生产、营销服务和管理人才。(市科委、市农委、市教委)
   (四)创新成果评价和转化机制。改进现有农作物种业科研成果评价方式,建立商业化育种成果奖励机制。探索建立品种权转让交易公共平台,健全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鼓励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解决流向企业科研人员职称评定等问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市场健康运行。(市科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五)提升商品种子加工、贮存水平。加大对种子企业提升种子加工能力、种子贮存能力的扶持力度。支持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企业引进种子加工、包衣、包装、贮存方面先进技术、设备,提升商品种子加工、贮存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负责)
   (六)建立投入保障机制。一是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建设。市科委启动种业科技重大专项,市农委设立种源农业专项,市财政局设立种业发展专项,分别用于支持商业化育种研究、种源农业基础建设、“育繁推一体化”和种业支撑保护体系建设等。二是加强金融支持。在充分利用银行信贷支持我市农作物种业加快发展的基础上,努力拓宽其他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市种源农业建设,鼓励以股权基金、企业债券、小额贷款公司、企业上市等方式促进种子企业做大做强。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担保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种源农业建设的信贷投放。(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
   (七)实施税收、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农林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规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我市农作物种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种子企业可申请财政贷款贴息专项预算,用于企业设施设备购置、种子收储等。(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委负责)
   (八)提高种子监管能力。全面加强品种试验测试、种子检验检测、种子市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品种试验基地建设,提升试验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及机械化程度,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品种试验网络。在现有质量检测体系基础上,提升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检测能力,以区县种子管理机构建设为重点,建设覆盖全市的农作物种子监管体系。改善执法条件,兼顾信息服务能力建设,全面加强种子执法手段建设,全面开展执法培训工作。(市农委、市发展 改革委负责)
   (九)健全管理体系。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强化种子管理职能,严格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责,建立监督和问责机制,规范管理行为。按照强化职能、充实队伍、加强装备、转变作风的原则,强化执法队伍和制度建设,加大种子执法力度,引入公众监督机制,切实做到责任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市农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十)完善政策法规。适时修订完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品种试验、品种审定、品种保护和品种退出制度,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育种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科研人员行为准则。(市农委、市法制办负责)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农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法制办、市编办、市金融办等部门成立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工作协调组,研究解决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重大政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两年内完成各项政策措施细化及落实工作。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作物种业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区县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规划和方案。
  (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组建天津市种子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种子行业协会在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自律、协调、服务和维权作用。加大对种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规范企业行为,开展种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和种子经营市场的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组织开展农作物种业调研,为推动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加强行业服务,搭建品种展示示范平台,组织开展种子信息交流和产品交易,推进企业间、行业间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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