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
2011-08-30 16:09:00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黔府发[2011]2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和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1]2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和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省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形势

  自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农作物种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粮食单产水平大幅提高,年总产量稳定在1150万吨左右,全省农村人口基本实现了粮食自给。科研育种和推广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尤其是山区玉米和“双低”油菜新品种选育推广成效突出,初步形成与复杂生态类型相适应的作物品种布局;种子生产、经营能力不断增强,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基本实现精选加工包装和标牌销售;种子生产面积逐年增加,“三杂”良种和脱毒马铃薯种薯生产基地初具规模;基本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种子管理体系,市场监管能力、种子质量监督检测能力有所增强,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品种审定和退出机制不断规范完善。但是,随着种子市场的全面开放,我省农作物种业面临巨大挑战,突出表现在新品种科技创新能力弱,商业化育种水平低,良种繁育基础设施薄弱,种子生产条件差,种子企业市场竞争力弱,种子质量检验检测能力不强,种子市场监管技术和手段落后,种子储备制度不健全等。这些问题影响了我省农作物种业和农业健康持续发展,必须多措并举,切实加以解决。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建成科研分工合理、产学研相结合、资源相对集中、运行高效的育种机制,选育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全省良种更新换代2-3次,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到98%,良种在在农业生产科技贡献率中的比例提高到55%;扶持3-5个研发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区域龙头企业,打造1-2个全国性的种业集团;建成具有我省特色的现代农作物种业管理体系,支撑和保障全省粮食安全和特色经济作物产品的有效供给,推进全省现代农作物种业的健康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农作物品种研发基础设施建设。围绕丰富主要粮食作物和优势特色作物品种资源,加快省级农作物资源改良中心、科研育种创新基地、种质资源保存库、种质资源圃和南繁育种创新平台建设,突出省、市(州、地)农业科研院所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和育种材料的改良、创新。开展农作物转基因品种选育与安全检测。

  (二)建立完善商业化育种体系。鼓励科研院所开办的种子企业整合现有育种力量和资源,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按照市场化、产业化育种模式开展商业化育种,逐步建立起企业为商业化育种的主体,科研教学单位以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为主的种业科研新体制。引导和积极推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力争到“十二五”末,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其开办的种子企业基本实现“事企脱钩”。

  (三)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充分利用我省天然隔离条件好、种子生产成本较低的优势,科学规划种子生产优势区域布局,在黔东南、铜仁、遵义、黔南等适宜水稻制种区建设杂交水稻良种生产繁育基地10万亩;在遵义、黔西南、六盘水、毕节、安顺等适宜玉米制种区建设杂交玉米良种生产繁育基地10万亩;在铜仁、遵义等适宜油菜制种区建设杂交油菜良种生产繁育基地5万亩;在贵阳、毕节、六盘水、黔西南建设马铃薯原种生产基地2万亩;在适宜生态区建设高粱、辣椒、蔬菜、茶叶、烤烟、中药材等特色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改善现有制种基地基础设施条件,鼓励省内种子企业采取与制种合作社联合协作等方式建立相对集中、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实现种子生产集约化、规模化,增强种子生产能力。

  (四)培育壮大种业龙头企业。鼓励本地大型企业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进入种业,支持、引导种子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业集中度,组建、培育3-5个分别以杂交玉米、杂交水稻、杂交油菜为主的研发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区域龙头企业,打造1-2个发展趋势好、综合能力强的育繁推一体化全国性种业集团。

  (五)健全农作物品种试验基地。在全省不同生态区域建设18个农作物品种区域实验站,重点承担水稻、玉米、油菜、马铃薯、辣椒等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展示示范。建立蔬菜、辣椒、果树、中药材等特色经济作物试验示范基地,以及抗病、抗虫、耐冷性鉴定站和品种标准样品库。

  (六)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和品种管理。严格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逐步推行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加强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和日常管理,加大对种子购销环节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抢购套购、套牌侵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提高品种审定标准,建立完善的区试评价体系和审定标准体系,规范品种审定程序。完善品种退出机制,加快不适宜品种的退出。

  (七)强化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建设。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品种的监督抽查力度,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加强省级检测中心检测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品种真实性分子检测和转基因检测。在现有的4个市(州、地)检测分中心的基础上,加快完成其余5个市(州、地)级检测分中心的建设。在粮食生产大县、种子生产大县建设县级种子质量检测中心。逐步建设县级种子质量标准检验室,使全省各个县(市、区)都具备种子“四项”质量指标的检测能力,形成较为完善的省、市、县三级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增强种子质量监督管理能力。建立完善全省种业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八)完善种子储备制度。在现有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基础上,建立省、市(州、地)两级种子储备制度,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合理安排储备计划,确保灾后恢复生产用种需要。完善种子收储政策,鼓励和引导相关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加大对种子收储的信贷支持,省、市(州、地)级财政分别对种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四、政策保障措施

  (九)加强种业发展组织领导。由省农委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商务等有关部门建立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指导种业发展和解决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细化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共同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各地要加强对农作物种业工作的领导,因地制宜地制定扶持本区域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方案,为我省农作物种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加快健全种子管理体系建设。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强化各级农业部门的种子管理职能,加强种子质量检验、新品种试验和信息服务网络三大技术体系建设。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在乡镇农技服务中心增设种子管理岗位,重点加强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的建设,落实编制和人员,明确种子管理机构公益性和行政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级农业部门及其种子管理机构有效履行职责。

  (十一)加大种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农作物种业发展,加大对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调整、优化种业资源配置方式,逐步建立以财政资金补助为导向,“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投资为主体,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在积极争取国家农作物种业基础设施投入的同时,省财政在现有投入基础上每年再投入1000万元,用于加强育种创新,农作物种质资源创新、收集、整理、保存,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农作物新品种试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检测,农作种子生产、繁育和农作物种子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等。各地要比照省的做法,每年安排适当资金,积极支持农作物种业发展。要把仓储、加工机械等设备纳入农机具补贴范围给予适当补贴,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自身投入不足等问题。

  (十二)完善种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成长性好、综合实力强,或通过兼并重组后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创新种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改进现有农作物种业科研成果评价方式,修改和完善商业化育种成果奖励机制,形成有利于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品种权转让交易平台,完善利益分配机制,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鼓励和支持科研教学单位的科研成成果、育种资源、研发人才进入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激发种业科研活力。对推广面积较大,在农业生产上有较大贡献的品种选育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农委会同科技、财政等部门制定。

  (十四)建立风险分散与诚信体系。建立种子应急风险机制,试行农业生产保险制度,建立由政府、企业和农户(合作社)共同参与的农作物种子生产风险分散机制。通过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逐步建立企业诚信体系。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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