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作物种子委托经营备案细则
2010-01-29 11:18:08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按照《甘肃省农作物种子委托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经营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到经营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2 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相对独立,不得与食品
按照《甘肃省农作物种子委托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经营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到经营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相对独立,不得与食品、蔬菜等混合经营;
3.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掌握种子贮藏常识的人员;
4.应向购种者简要介绍品种特征特性、栽培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病虫害防治技术。
一、委托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备案要求
(一) 委托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应持有效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在其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和期限内委托经营种子;
(二)委托企业应对被委托经营者进行严格考核,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经营者,不得委托经营种子;
(三)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经营委托书由省种子管理总站统一编号印制,并发至各市(州)种子管理站(局),委托企业可到当地市(州)、县(区)种子管理站领取;
(四) 委托企业按农作物种子经营委托书规定的项目填写(打印)后,到销售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
(五)委托企业(或被委托经营者)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委托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委托企业鲜章);
2.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经营委托书(审查正本,收取复印件);
3. 委托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类、主要品种及审定编号(加盖企业鲜章);
 4. 委托经营授权品种的,必须提供品种权证明或品种权人的授权证明;
5.委托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
6.委托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附质量检验报告;
7. 委托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包装袋正反两面清晰照片或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8. 委托企业联系方式;
9. 被委托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 被委托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免冠照片2张(1寸);
11. 被委托经营者详细经营地址、联系电话;
12. 被委托经营者固定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
(六)被委托经营者应按委托者提供的品种、数量经营种子,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经营者。
二、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备案要求
(一)种子经营者应将经营场所、经营品种等基本情况报当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
(二)备案时提交以下材料:
1. 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免冠照片2张(1寸);
3. 经营者详细经营地址、联系电话;
4. 经营者固定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
5. 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类、主要品种及审定编号;
6.种子企业直接设立的种子经销部,还应提交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三、农作物种子委托经营备案程序
 1.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企业(或被委托经营者)提出申请;
2.种子销售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受理当事人备案申请材料;
3.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对审核合格并受理的申请,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在农作物种子经营委托书上加盖种子管理站鲜章或制作农作物种子备案证明,通知申请人领取;
5. 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工作要求
1. 各县(区)种子管理机构在备案中不得随意增设备案项目、增加备案内容,不得卡压合法申请。
2. 在备案过程中,对不讲诚信、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经营冒用(套用)品牌种子等行为的企业,各县(区)种子管理机构一旦发现,及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省种子管理总站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3.自2010年元月1日起使用新的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经营委托书,原有各种农作物种子经营委托书一律作废。
4. 种子企业必须严格按农作物种子委托经营管理办法委托经营种子,未按管理办法规定委托经营种子的或农作物种子经营委托书未经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审核盖章的均视为无效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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