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2010-01-22 23:20:21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为组织开展好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根据农业部《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活动方案。一、指导思想以2009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种子法》等法律法规为指导,以推进我省种业健康发展为核心,以严格执法为重点,以规范企业行为为切入点,以集中整治和引导为手段,通过加大种子执法力度,进一步净化市场,建立种子市
为组织开展好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根据农业部《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2009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种子法》等法律法规为指导,以推进我省种业健康发展为核心,以严格执法为重点,以规范企业行为为切入点,以集中整治和引导为手段,通过加大种子执法力度,进一步净化市场,建立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等措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企业发展环境,确保良种有效供应和种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上下联动、打假扶优。
三、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淘汰不合格种子企业,提升种子企业实力;通过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和侵权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通过公开种业相关信息,提高农业部门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通过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进一步提高种子管理水平,确保品种种植安全、供种数量安全、种子质量安全和种子产业安全。
四、工作任务
(一)清理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1.清理范围: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所有种子企业。
2.检查内容:按照《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有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要求逐一检查。
注册资本:要求企业提供银行、或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底该企业资产证明;
设施设备:要求企业出具生产、加工、仓储、检验等设施设备有效的、产权为该企业的证明;
品种选育:育繁推销一体化企业要有相应的育种条件,要求企业出具品种权证书或品种权转让合同;
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出具种子质量检验和种子生产、加工、贮藏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效证明,以及该技术人员为本企业正式员工的有效证明。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要求企业提供2008-2009年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检查档案的建立、记录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不提供种子生产档案)。
企业行为:检查企业是否有制售假劣种子和侵权等违法行为。
3.工作分工:按照“谁发证谁清理”的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已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逐一清理,对群众举报的不合格企业要重点检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下级清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种子“两证”,或现已不符合许可条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撤销、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见附2、3),由省厅进行检查。
(二)开展种子市场大检查
1.检查范围:全省所有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业户(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市场检查分段进行,春季检查以玉米、棉花、花生为主;秋季检查以小麦、大白菜为主。对群众投诉集中和留有案底的企业,种子案件多发地区、产销相对集中地区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农资一条街,种子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等要重点检查。
2.检查内容
要按照农业部《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要求进行“六查”,即查种子质量、查品种真实性、查种子标签、查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档案、查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查转基因品种。并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假劣种子;二是标签制作、标注内容不规范;三是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经营;四是未审先推;五是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及证号;六是品种信息与审定公告内容不一致;七是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八是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九是拆包销售及销售散装种子;十是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但在非适宜区域经营、推广和经营、推广已列入国家及省停止推广审定品种目录的行为,均视为未审先推。
3.工作分工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先行自查,市级组织联查,省厅组织抽查。县(市、区)要做到普查,所有经营单位要逐一检查,经营单位检查率要达到100%,种子产品检查率要达到50%以上,其中杂交种子产品要全部检查;市联查,经营单位检查率要达到30%以上、产品检查率要达到20%以上。省厅抽查,每市抽查2个县(市、区),每县抽查1个种子集中交易市场或5个以上经营单位,并在销售旺季进行不定期地暗访检查。同时,按照农业部《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要求,省厅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进行“六查”,并按规定将种子样品寄送定点检测鉴定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现代农业,维护农民利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牵头负责种子执法年活动的具体工作,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做到管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种子执法年”活动的组织领导,省厅成立了“山东省种子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名单见附1)。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体系。各地要把种子执法年活动工作真正摆上重要位置,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把任务、目标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层层制定责任制,不走过场,抓出成效。各市工作方案于2010年2月5日前报省厅备案。
(三)争取资金,做好保障。为保证种子执法年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省厅已争取省财政支持,落实了专项经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向地方政府积极汇报,与财政等部门主动沟通,争取多方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种子执法年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多措并举,强化监管。一是要改进工作方法。做到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正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正面引导教育与依法严肃处理结合。二是要加大市场检查强度,扩大检查活动范围。注重检查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查源头、守市场、堵“下游”,不留死角。对辖区内的所有经营单位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建立监管档案。三是要积极推行信用分类管理,推行“黑名单”制度。对诚实守信、管理有效和富有竞争力的种子经营单位的给予优先扶持,并加以宣传和倡导。严重失信的列入“黑名单”,强化监管。四是要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切实担负起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的责任,主动争取工商、公安等部门的配合,按照各自分工,发挥合作优势,形成执法合力。五是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紧紧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作物,找线索、定目标、追源头、抓典型,坚持“五不放过”原则,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六是要健全案件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及举报电话,认真接访,做好登记,及时查处,及时反馈。制定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群众发现并举报制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建立举报案件督办制度,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督办检查。七是要高度重视种子案件处置。对突发事件或大案要案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迅速反应,果断处置,避免因处置不力造成事态扩大化,导致群体事件发生。对跨区域案件,及时上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动和督办机制,强化部门间、地区间的沟通、联动。
(五)互通信息,广泛宣传。一是要确定专人收集汇总种子执法年活动的进展情况和宣传及工作影像、文字资料,并分阶段逐级上报。进一步完善案件查处和上报制度,对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二是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以及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主动宣传种子执法年的各项活动,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种子执法年活动的良好氛围。三是要采取正面宣传和反面曝光相结合的方法,宣传执法年活动的先进经验及取得的成效,对大要案、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四是要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种子检验员及检验机构信息、种子执法信息、种子市场检查信息及时公开,并随时报省厅。许可证清理结果要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布。省厅将以山东农业信息网和山东省种子管理总站网站为平台,建立种子管理信息查询系统,实现品种审定、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等信息可查询,引导农民正确选购品种,方便种子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查询。
(六)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各市要认真组织开展种子执法年的各项工作,积极探索种子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要加强对辖区内市场监管工作的督查、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省厅将建立考核制度,制定量化考核办法,对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和活动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活动结束,对于在“种子执法年”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六、重大活动时间安排
1月,省厅举行“种子执法年”活动启动仪式,组织开展种子执法培训。
1-2月,开展春季种子市场大检查;省厅有重点地进行“六查”;持证企业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3月,省厅组织对各地春季市场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3月底,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春季市场检查结果报省厅。
4月下旬,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春季种子市场检查结果,并报省厅备案。
3-6月,发证机关对持证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7月,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清理情况报省厅。
8月,组织开展秋季种子市场大检查;省厅组织对各地秋季市场检查和企业清理情况进行抽查。
8月底,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秋季市场检查结果报省厅。
9月,接受农业部对清理情况进行抽查。
10月,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秋季种子市场检查结果,并报省厅备案;对不合格的种子企业,发证机关依法撤销、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
11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清理结果,并报省厅备案。
12月,全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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