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政法司农政综[2000]13号)
武冈市农业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种子经营中“违法所得”所指的“销售收人”给予解释的请示》(湘武农呈字[2000]第1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人”是指销售产品时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成本和可得利益(利润)。
此复
农业部政法司
2000年9月28日
(农业部政法司农政综[2000]13号)
武冈市农业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种子经营中“违法所得”所指的“销售收人”给予解释的请示》(湘武农呈字[2000]第1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人”是指销售产品时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成本和可得利益(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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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政法司
200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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