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规范农作物种子备案工作通知
2009-06-08 17:18:37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关于规范农作物种子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种子管理站,贵阳市各级蔬菜种子管理站:农作物种子备案登记工作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种子进行事前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有力措施,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一项行政行为。《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

关于规范农作物种子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种子管理站,贵阳市各级蔬菜种子管理站:
   农作物种子备案登记工作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种子进行事前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有力措施,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一项行政行为。《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对非主要农作物和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备案登记程序、要求以及罚则作了明确规定。通过几年的管理实践证明,备案登记工作在掌握农业生产情况,杜绝假劣种子流入市场,把握品种布局以及种子事故处理上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目前备案登记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各地对备案登记的程序、申请材料、登记证明格式等要求不一。为了规范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行为,进一步搞好我省农作物种子的备案登记工作,特此提出如下意见,望各地严格遵守执行:
   一、农作物种子备案登记工作是法律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职责,各地已经依法委托种子管理站实施具体的备案管理工作。种子管理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行政,不能不作为,不能乱作为,认真做好此项工作,为种子的市场准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把好头道关。
   二、各市、州、地种子管理站对本区域的备案登记工作负有指导责任,但不具体承担备案登记工作。各市、州、地种子管理站对进入本区域的企业、品种、数量等情况进行登记汇总,以便为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指导农业生产的决策依据,为各县种子管理站备案登记时作为参考资料。
   三、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和“黔农发(2004)179”号文规定,主要农作物种子备案登记需提供申请材料如下:
   (1)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者还需有租赁合同;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拟经营种子的品种审定公告;
   (4)拟经营品种的名称、数量目录;
   (5)委托企业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委托企业鲜章);
   (6)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委托书(加盖委托企业鲜章);
   (7)委托双方签订的代销协议书;
   (8)拟经营品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委托企业鲜章);
   (9)种子包装袋正反两面清晰照片或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10)经营户身份证复印件、免冠照片、联系电话。
   各县种子管理站在备案登记中不得随意违法增设内容,不得卡压合法申请。
   主要农作物种子备案登记程序:
   (1)受理当事人备案登记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材料审查中,要注意审核其合法性、真实性;对有疑问的申请材料要及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经查证后方可受理备案登记;
   (3)对审核合格并受理的申请,种子管理站负责人要签署审核意见,并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4)制作(填写)主要农作物种子备案登记证明,加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或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作物种子备案专用章,通知申请人领取。
   四、各地种子管理部门一定要依法抓好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管理,特别要抓好事前管理。按照《条例》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新品种推广前应当在本区域进行试验,试验成功后方可推广,并须在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提供以下材料:
   (1)品种试验总结;
   (2)种子来源说明;
   (3)品种介绍(包括品种特征特性、主要栽培技术措施、病虫害防治等内容及适宜种植区域);
   (4)能表现品种典型特征特性的实物照片;
   (5)种子包装袋正反两面清晰照片或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经营者在进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备案时将上述材料送达备案机关即可。备案机关需对送达材料登记并归档保存,作为经营者所经营品种的原始依据材料。
   (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管理有另行规定的按其他规定执行)
   五、关于备案登记的有关说明:
   1、《条例》所规定的备案是指在经营活动中销售每一个批次的种子都应当进行备案,库存种子跨年度销售也需进行备案。
   2、企业或经销商在销售同一品种的同一生产批次种子时,已经备案登记的,在增加数量时需提供所增数量的书面材料到备案登记机关追加备案;
   3、《条例》二十条规定的备案登记对象是指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和被委托经营者,持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需要再进行备案。

                                               



                                                  贵州省种子管理站
                                                  二00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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