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办法
2007-11-29 15:28:15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和品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由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退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
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和品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退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大豆、玉米、稻、小麦、马铃薯、甜菜和油菜。
 第二章   品种退出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均应退出:
第四条 自审定公告发布2年后的连续3年中,生产上没有一定推广面积的品种。
第五条 在农业生产中,由于品种种性有难以克服的缺点等原因造成减产及可能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较大隐患的品种。
第六条 在农业生产中,品种特征特性已经与原审定公告不一致的;利用原审定编号换装成其他品种的。
第七条 经鉴定,确认其与其他已审定品种相同或近似的品种。
第八条 已经授予品种权的品种,经品种权人提出申请,要求自愿退出的品种。
第三章  品种退出程序
  第九条 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技术室负责品种退出的具体工作;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退出品种具体标准的制定及退出决定;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发布退出品种公告。
第十条 品种退出分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主动退出由品种育成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强制退出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者等提出书面退出建议。
第十一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技术室接到退出建议后,通知品种权人,品种权人如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由技术室一并提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各相应专业委员会审查,相应专业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组织一个生长周期的品种试验和专家现场鉴定。
第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经审查通过拟退出的品种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已经公告退出的品种,在公告生效后,原审定编号同时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进行宣传、生产和销售,否则按未审定品种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退出品种的选育单位要做好该品种的资源保存和保护工作,并保留品种的其他权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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