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才臣:建议修改完善《种子法》
2013-03-07 18:31:51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作为从事种业工作30多年的种业人,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才臣在今年“两会”上除特别关注科技创新等问题外,他的提案之一是建议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种子法》颁布实施12年来,有力地促进了种子市场化进程,为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方才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

    作为从事种业工作30多年的种业人,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才臣在今年“两会”上除特别关注科技创新等问题外,他的提案之一是建议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种子法》颁布实施12年来,有力地促进了种子市场化进程,为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方才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种子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种业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目前的《种子法》有些条款已不适应现代种业发展的需要,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方才臣代表认为,随着种子产业化的发展,由于《种子法》规定的主体缺位,使得种子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难以做到主动、及时、准确,尤其在种子案件的查处中,有时出现执法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针对以上情况,他建议将《种子法》第五十五条完善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所属的农业、林业种子管理机构具体执行种子行政执法任务。”并建议,将《种子法》第十章法律责任中的“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成“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种子管理机构”。

    “由于种子广告的管理在《种子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农民因虚假种子广告遭受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对于夸大、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却无法查处。”方才臣代表建议,将《种子法》第三十七条完善为:“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形状描述应当与审定(认证)公告一致。”

    “将《种子法》第四十六条中关于假种子认定范围应填充新的内容,以适应当前种子管理工作的需要。”他还建议《种子法》把种子企业确立为品种创新的主体,以改变今天育种人员千军万马、审定品种遍地开花、急功近利、重复抄袭的现状。他表示,无论什么人培育出的新品种,都必须通过有“资质”的种子企业申报登记,这样就会自然地加速优秀育种人才向企业集中,加速种子企业优胜劣汰,才能做大做强民族种业。

    方才臣代表还对近年来国外企业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并且已由蔬菜种子渗透到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现状十分担忧。对此问题,他还建议对外资企业投资国内种业以及与国内科研单位合作应在《种子法》中以法律形式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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