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志娟代表建议修改种子法
2013-03-07 18:26:25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谭志娟代表今天建议,修改种子法,增加发布农作物种子广告应当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审查的规定。 谭志娟建议,在种子法第三条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的规定,从立法上明确种子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这有利于强化市场监管,促进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谭志娟代表今天建议,修改种子法,增加发布农作物种子广告应当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审查的规定。

    谭志娟建议,在种子法第三条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的规定,从立法上明确种子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这有利于强化市场监管,促进种业发展,保持打假打劣高压态势,保护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目前,我国有关种子的广告众多,其中不乏内容夸大其词的广告。”谭志娟建议,在种子法中增加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广告应当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审查。以防止种子企业、经营者没通过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查而随意在新闻媒体或以制作小广告形式发布和宣传自己的品种,宣传内容夸大其词、完全无视品种的特征特性和适应范围,蒙蔽种子使用者,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

    我国种子法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假种子,但在有关部门的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某企业没有办理某审定品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而生产种子,再将这些种子批发给经营业户。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业户经营的这一审定品种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是伪造的。如依据现行的种子法,无法定性为假种子而对该业户及生产的企业进行查处。因此谭志娟建议将伪造、变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品种审定编号而生产、经营的种子认定为假种子,以利于更好地打击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为。

    “修改种子法时还应明确‘违法所得’的具体含义,如到底是差额还是全部销售额,目前各地执行的标准都不一样。”谭志娟最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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