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令”下 稻种涨声依旧
2011-03-03 11:47:08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时值春耕,为控制种子价格过快上涨,四川省发改委、省农业厅2月15日联合下发通知,实行杂交水稻种子最高零售价格限价:要求自2月15日起,制种高产组合市场零售价不得超过35元 公斤,制种中、低产组合市场零售价不得超过45元 公斤 (本报2月18日曾作报道)。然而,本报“乡村热线”近期却先后接到高县双河乡千秋村袁庆军、邻水县两河镇大石村邓华俊、平昌
     时值春耕,为控制种子价格过快上涨,四川省发改委、省农业厅2月15日联合下发通知,实行杂交水稻种子最高零售价格限价:要求自2月15日起,制种高产组合市场零售价不得超过35元/公斤,制种中、低产组合市场零售价不得超过45元/公斤 (本报2月18日曾作报道)。然而,本报“乡村热线”近期却先后接到高县双河乡千秋村袁庆军、邻水县两河镇大石村邓华俊、平昌县望京乡一村白中奇等村民的来电,反映当地场镇上卖的水稻种子市场零售价高达50元—70元/公斤,根本就没有45元/公斤以下的出售。
    记者随即将袁庆军等人的投诉,向省价格监督检查局作了反映。据该局副局长黄平介绍,他们的“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近来也接到不少农民群众的举报电话,反映种子限价未得到有效执行。黄平表示,欢迎广大农民群众拔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查实经销商不执行 “限价令”、坑农害农的行为,物价监管部门必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同时,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将按照去年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进行处罚。
    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据悉,本月中旬,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将派出工作组深入各地督查“限价令”的落实情况。
    此外,记者从省种子站了解到,该站已于2月23日向各市(州)下发《关于开展大春种子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从2月28日开始,省种子站派出了4个工作组,对成都、南充、达州、广安、宜宾、巴中等地大春种子市场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地执行“限价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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