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种子工作会议在雅安市召开
2006-11-10 17:52:52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川办函[2006]239号)和全国种子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我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2006年11月9日,省农业厅在雅安市召开了全省种子工作会议。大会由副厅长吴忠厚同志主持,常务副厅长傅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川办函[2006]239号)和全国种子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我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2006年11月9日,省农业厅在雅安市召开了全省种子工作会议。大会由副厅长吴忠厚同志主持,常务副厅长傅志康同志作了重要报告,驻厅纪检组长张锡坤同志传达了全国种子工作会议精神,雅安市副市长吴旭同志代表雅安市人民政府到会致辞,雅安、德阳、宜宾和达州市农业局负责人就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作了交流发言,厅有关处室负责人、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分管局长、成都市农委分管主任以及各市、州种子管理站站长参加了会议。

   傅志康同志作了题为“理顺体制强化管理努力开创种子工作新局面”的重要报告。报告指出,这次全省种子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国办发[2006]40号、川办函[2006]239号文件以及全国种子工作会议精神,分析我省种子产业的成功经验,正视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认清形势,理顺体制,强化管理,增添措施,扎扎实实地稳步推进全省种子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报告客观分析了我省当前种子产业现状,对我省种子产业所取得的成绩和管理措施取得的明显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也指出了当前种子工作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职能弱化,管理队伍不稳、人员素质不高,市场主体增多、监管难度加大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报告强调,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国办《意见》的精神,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国办《意见》的重要性,认真按照川办《通知》要求,切实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市场监管工作。报告要求,在新形势下,我省种子工作应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构建种子市场管理新秩序、推动种子产业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种子工作的中心任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在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服务职能,为种子产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张锡坤同志传达了全国种子工作会议精神。首先,张锡坤同志介绍了全国种子工作会议基本概况,全国和我省种子产业及改制基本情况。其次,张锡坤同志从五个方面传达了会议要求:一是要将会议精神及时向各级党组织汇报。二是要求各级政府成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三是要制定和落实国有种子企业脱钩实施方案。四是脱钩工作必须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五是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和后续工作。最后,张锡坤同志要求,各地要认真按照全国种子工作会议精神和本次会议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一是要尽快成立领导小组,做到组织落实,责任明确。二是按照农业部、省农业厅精神,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三是一定要在农业部规定的时限完成改制工作。
   吴忠厚同志对本次会议做了总结。首先,吴忠厚同志指出,这次会议主题鲜明,重点突出,让与会代表认清了形势、统一了思想、坚定了信心、交流了经验、明确了任务,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取到了较好的成效。其次,吴忠厚同志对与会代表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要及时汇报。务必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汇报,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严格按照部、省要求尽快成立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此项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二是要迅速传达。各地要及时召开会议,传达这次会议的精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办发40号文、川办函239号文、全国种子工作会议和傅志康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要把这次会议的主要精神迅速传达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地要把传达贯彻的情况于11月20日前电传报送省农业厅。三是要精心组织。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四是要认真落实。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从当地实际出发,严格按照国办发40号和川办函239号文件的要求,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各地要列出改制具体实施方案的工作时间进程表并在11月30日前电传报送省农业厅。
   最后,吴忠厚同志强调,各地要做好当前种子工作。一是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在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时刻,种子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严格种子质量管理,在今冬明春,认真组织好玉米和水稻种子的质量监督抽查,对不合格种子和不合格企业依法作出处理。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制、售伪劣种子、无证生产种子和销售未审定品种种子的行为。特别是正在进行体制改革的企业,质量更是不能出问题,各地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二是加大宣传贯彻《四川省种子管理条例》的力度。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并已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近年来种子市场反映的突出问题,在执法管理经费、品种引种、品种停用、包装标识、广告宣传、行业准入等方面增设了新的规定。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宣传贯彻的力度,用好法律这一有力武器。
   在针对《条例》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准确理解和执行有关新的规定时,会议进行了认真讨论,并提出以下操作原则:
   第一,关于增加投入,保障种子管理经费落实问题。新修订的《种子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农作物种子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这就把种子管理和执法经费纳入了法规的保障范畴。时值年末,目前正是争取明年种子工作经费的关键时期,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争取支持,确保种子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经费的到位落实。
   第二,关于规范种子包装标识的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对不再分割的最小的种子包装物增设了:“通过审定和引种的品种,其包装标识和宣传广告应当使用审定名称,不得使用其他名称;审定名称应当印制在种子包装物表面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字体应当显著、突出,单字面积应当大于其他标识文字的单字面积的1倍,字体颜色与背底形成强烈反差”。新《条例》是在9月28日通过的并于11月1日实施,时间仅仅只有1个多月,因部分企业已制作的种子包装物不完全符合这一规定,若全部报废会造成很大浪费。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既要维护法律严肃性,又要考虑尽可能降低企业损失的实际。一是对种子包装物标识更改品种审定名称、套用老品种审定名称、混淆使用商品名等其他名称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并严格按照新的规定执行,不得继续使用其包装物。二是对种子包装物标识品种名称的位置和字体大小与规定不完全相符的,要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 包装物使用时期截止2007年5月31日。同时,企业要将其经营的品种、数量及包装物向销售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关于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检验条件的规定的问题。《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对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增设“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对此建议:一是对企业检验用房应要求检测功能明确分开,天平室完全独立。二是对企业仪器设备的配置要适应净度、发芽、水分检测的要求,配备率和完好率均应达到百分之百。三是对企业两名以上的检验人员必须为本企业唯一聘用,所具备检验人员的资质应当包括扦样、室内和田间三个类别。
   第四,关于种子销售人员农业技术基础知识培训的问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经营种子的个体工商户增设了“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有农业技术基础知识的人员”。为此建议:一是省农业厅会同省物价局在作好调研的基础上,出台培训收费的规范性文件。在此之前,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培训收费的临时许可后,方可按批准标准收取培训费。二是对培训合格的人员发给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办理营业执照,从而做到持证销售种子。
   第五,关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即将到期但仍未政企分开的企业换证问题。鉴于2001年底前后发放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陆续到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企业在没有完成政企分开之前,暂不换发新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包括由生产或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以及主要农作物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原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可以延期到2007年6月30日。各企业要合理安排好种子生产计划和销售库存种子,2007年7月1日后将不得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请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种子企业务必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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