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2年出台多种惠农政策
2012-03-29 10:47:01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一、继续对种植水稻给予补贴。对全市范围内种植水稻的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市级财政每亩补贴现金80元。 二、继续执行农资综合补贴。对全市范围内种植水稻的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中央和市级财政每亩补贴现金90元。对全市范围内种植蔬菜面积在2亩以上的农户,市级财政每亩补贴现金从76元提高到90元。 三、实施“夏淡”期间种植绿叶

    一、继续对种植水稻给予补贴。对全市范围内种植水稻的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市级财政每亩补贴现金80元。

    二、继续执行农资综合补贴。对全市范围内种植水稻的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中央和市级财政每亩补贴现金90元。对全市范围内种植蔬菜面积在2亩以上的农户,市级财政每亩补贴现金从76元提高到90元。

    三、实施“夏淡”期间种植绿叶菜补贴。对全市范围内,在“夏淡”期间种植绿叶菜的常年种植蔬菜农户,市级财政每亩补贴现金80元。

    四、实施农作物良种补贴。对全市水稻、麦子、油菜主推品种,按照精量播种的原则,对种植农户实行免费定量供种;若所需种子高于精量播种量的,其超出部分由农户承担。对玉米、棉花种子实行现金补贴。具体供种和补贴标准:

    水稻:常规稻每亩4公斤(实物)、杂交稻每亩2公斤(实物);
    麦子:大麦每亩从10公斤提高到15公斤(实物)、小麦每亩从10公斤提高到12.5公斤(实物);
    油菜:直播油菜每亩0.3公斤(实物),移栽油菜0.15公斤(实物);
    玉米:包括籽粒玉米、鲜食玉米、饲料玉米,对在大田种植面积3亩(次)以上且使用良种的农户,中央财政每亩(次)补贴现金10元;
    棉花:对在大田种植面积3亩以上且使用良种的农户,中央财政每亩补贴现金15元。

    五、继续实行渔业油价补贴。对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正常渔业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3个月的渔民,按规定实行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

    六、继续执行农机具购置补贴。在全市范围内对列入补贴计划的农户,购买列入补贴目录中的农机具,中央财政、市级财政资金按照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总体上执行不高于前三年市场价50%的补贴比例。2012年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安排补贴资金不少于1.6亿元。享受补贴购置的农机具,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转让。

    七、继续执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贴。对实施秸秆(水稻、大麦、小麦及油菜)机械化还田的本市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及相关农业企业,给予每亩45元的现金补贴;对收购本市秸秆,并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的本市单位,按实际秸秆收购量,给予每吨200元的现金补贴。

    八、继续推行培肥地力的补贴政策。对全市范围内连片种植绿肥30亩以上的农户给予补贴,市级财政每亩现金补贴150元,区(县)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并实行级差补贴。对使用商品有机肥的农户,市级财政每吨补贴200元,2012年全市补贴数量为商品有机肥20万吨。

    九、继续实行水稻、蔬菜农药补贴。对水稻条纹叶枯病、稻纵卷叶螟、稻飞虱关键防治期药剂实行定额补贴,市级财政每亩补贴标准为11元,防治药剂实行政府采购,统一发放。如遭受水稻重大病虫害,市级财政将视情况追加补贴资金。对本市范围内,常年种植商品蔬菜面积在2亩以上的农户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给予补贴,市级财政每亩补贴40元。

    十、继续实行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生产补贴。对采取机械化育插秧种植水稻的农户,市级财政每亩补贴现金20元。

    十一、继续实行海洋渔船标准化改造定额补贴。对列入年度计划更新改造的标准化海洋渔船实行定额补贴,其中:近海桁杆拖网渔船(钢质)市级财政补贴40万元/艘、沿海定置张网渔船(钢质)市级财政补贴10万元/艘。

    十二、继续实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为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市、区(县)两级财政对农户参加水稻、能繁母猪、奶牛、生猪、家禽等22个险种进行保费补贴,相关险种补贴比例由40%至80%不等,其中水稻、能繁母猪险种保费补贴80%,奶牛险种保费补贴60%。继续实行“冬淡”、“夏淡”部分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补贴,市级财政补贴保费比例为50%。

    十三、实行农民培训补贴。继续实行对农民参加农业生产技术能力培训项目免费政策。培训涉及农业实用技术、农产品安全生产、病虫害防治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等内容。

    十四、实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继续对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四种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上述疫苗由政府按照疫病免疫规程向养殖农户免费提供。

    十五、继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扶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市、区县两级财政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90%给予贴息。

    十六、执行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从2012年新粮上市起,粳稻最低收购价从1.28元/斤提高到1.40元/斤。

    上述政策涉及的发放补贴现金,将由市级财政拨付到区县财政,再由区县审核后,通过“一折通(一卡通)”发放到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手中。各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将在本市涉农补贴资金监管平台上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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