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提出要修改《种子法》
2008-03-06 09:46:29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200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江华县县长李祥红在议案中提出,七年多来,这部法律对全国主要农林业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取得了较好的规范效果,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种子业和农业、林业的发展;但从实践看,还需对其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进行修改。   一是各地对种子适应性、抗病性要求存在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200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江华县县长李祥红在议案中提出,七年多来,这部法律对全国主要农林业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取得了较好的规范效果,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种子业和农业、林业的发展;但从实践看,还需对其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进行修改。

  一是各地对种子适应性、抗病性要求存在较大差异。我国的地形地貌千差万别,所形成的局部小气候,以及诱发的农林作物的病虫害也各不相同,有的地方对种子的适应性、抗病性要求不高;有的地方特别是山区对种子的适应性、抗病性要求都很特别,甚至十分苛刻。因此,不严格按照实验示范、再推广的原则引进新品种,将会给农业生产带来严重损失。

  二是已存在不少代销种子不慎造成农民减产绝收的典型实例,且这些实例同时也成了影响当地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是种子是特殊商品。种子的使用事关国家的粮食生产安全,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代销种子的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和管理也必须进一步规范,不能马虎大意。

  基于以上理由,李祥红建议: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最后一句应改为“也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该法第三十二条应补充“在引进新品种时,要先通过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种子适用性的检验。没有通过检验的,严禁引进。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适用性进行检验”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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