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种子协会章程
2008-06-19 15:25:54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安徽省种子协会(英文缩写APSA:An-HuiProvinee Seed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安徽省各地、市、县农作物种子管理站、国有、民营、个体和三资种子公司和农业科学院所、农业院校以及农垦、司法等方面种子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多学科、跨部门的群众性、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种子工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安徽省种子协会(英文缩写APSA:An-HuiProvinee Seed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安徽省各地、市、县农作物种子管理站、国有、民营、个体和三资种子公司和农业科学院所、农业院校以及农垦、司法等方面种子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多学科、跨部门的群众性、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种子工作者和相关人员,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种子事业,为实现我省种子农业现代化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省农委,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在合肥市新火车站站前广场100米安徽中州农资市场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种子科研、生产、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二)组织种子繁育、生产、加工、检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培训。
   (三)接受有关单位委托,对其承担的事项进行调研。
   (四)开展省内外种子方面学术交流,技术合作及对外友好交往。
   (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行业管理和会员委托的其他合法事宜,对种子市场、价格和余缺进行必要的协调.
   (六)宣传和贯彻国家种子法律、法规,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配合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查处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等行为。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通讯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种子工作者及相关人口
   (二)团体会员:各级地方种子协(学)会;具有一定影响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的种子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和管理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民营企业:
   (三)通讯会员:在学术和事业上有较高成就,承认本会章程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境)种子工作者和相关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申请书: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和团体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通讯会员
     (1)获得本会服务的优选权;
     (2)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和团体会员 .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向本会推荐行业先进经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通讯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按规定缴纳会费;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含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一)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二)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三)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农业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财务、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理事会2/1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套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1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热爱本会工作,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农业技术职称,从事种子工作满五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行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农业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奉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人,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后由理事长聘任,可参与本会重大活动,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为了便于开展不同专业活动,理事会设立若干专业性组织,其部长、副部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套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套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民政厅和农业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 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套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套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 5日以内.经农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农业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农业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手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农业委员会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奉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二00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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