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种子协会会员自律规章
2008-08-17 11:51:51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为规范我市种子生产、经营、科研活动和种业市场秩序,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选育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遂宁市种子协会会员自律规章》(以下简称《自律规章》),作为本协会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第一章 行业规则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

为规范我市种子生产、经营、科研活动和种业市场秩序,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选育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遂宁市种子协会会员自律规章》(以下简称《自律规章》),作为本协会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第一章 行业规则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开展种子生产、经营及行业工作,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种子企业、种子科研服务、为农民群众服务。
第二条 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及协会制订的行为规范,讲诚信、重合同、守信誉,认真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
第三条 从做强做大遂宁种子产业大局出发,维护本市种子行业的形象和行业的利益,关心和重视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为充分发挥遂宁种业优势,促进种子产业的发展壮大,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本协会各种子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协会议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收购价格。
第五条 严格执行本协会商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批发和零售的阶段性或区域性价格,不得擅自抬价或低价批发、零售。自觉抵制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禁高价暴利坑农,积极维护公平交易、合法经营的市场秩序。
第六条 不得向无生产、无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购进农作物种子;不得向无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批量销量种子;不准在他人种子生产基地抢购或套购种子;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占他人的种子生产基地。
第七条 不宣传、生产、销售、推广未经审定合格的主要农作物种子,不准发布种子生产、经营的虚假信息或广告。
第八条 未经授权,不准生产、经营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品种,不盗用他人的品牌和包装。不转让、租用、出售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种子包装、标签、标识。
第九条 有义务和责任举报本市种子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为了保证《自律规章》的顺利实施,本协会决定实行信誉金制度。各企业会员应向本协会交纳信誉金,作为接受行业监督、企业诚信守诺的基本保证。企业理事单位一次性交纳500元,其他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一次性交纳300元。每年由理事会评选一次,严格遵守《自律规章》的,由理事会授予"自律光荣牌",连续三年被授予"自律光荣牌的"的,免收下阶段信誉金。
第十一条 本协会负责对《自律规章》的宣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由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书,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本协会会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受到行政处罚的,仍将受本协会《自律规章》的处理。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自律规章》的会员单位,本协会将按照规定,对共进行处理,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后,分别给予亮黄牌(限期整改)、扣信誉金、行业通报、开除会籍和建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取销种子生产、经营资格五种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自律规章》的会员单位,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后发给《遂宁市种子协会会员违规处理通知书》,并按照《自律规章》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会员因违规被扣信誉金,扣缴比例按该企业会员交纳信誉金的20-50%直至全部。对拒不交纳信誉金的企业会员和3次以上违规的,理事会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协会内部通报批评,直至开除会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企业会员交纳的信誉金由本协会实行专帐管理,不得乱支或挪作他用,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信誉金利息和因会员违规被扣的信誉金应纳入本协会经费来源管理。
第十六条 信誉金实行定期结算管理。企业会员自决定交纳之日起每三年交纳一次,作为三年的信誉保证期限。若企业会员三年内无违反《自律规章》的行为,本协会如数退还信誉金,并对企业会员给予授牌表彰;然后,重新收取下一阶段信誉保证金,其金额由理事会另行议定。如本协会终止,剩余信誉金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 在执行《自律规章》过程中,如出现未涉及的有关事宜,本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可对《自律规章》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本《自律规章》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自律规章》由遂宁市种子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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