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决定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
2007-09-06 22:48:19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新华网杭州9月1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政府日前决定,从本月起在全省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销售的种子有明显缺陷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召回。 浙江省政府日前发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指出,从2007年9月1日起,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承担检验费用,不
    新华网杭州9月1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政府日前决定,从本月起在全省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销售的种子有明显缺陷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召回。

   浙江省政府日前发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指出,从2007年9月1日起,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承担检验费用,不得向被检验者收取费用。销售的种子有明显缺陷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召回。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种子有明显缺陷的,可以责令种子经营者限期召回。

   《办法》规定,种子经营者对有明显缺陷的种子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责令其限期召回,可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明显缺陷的种子,责令其限期召回而未召回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政府指出,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种子管理机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解。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赔偿数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有关费用包括鉴定费、误工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中国公司与孟商签订杂交稻种植技术转让协议
下一篇:亩产763公斤 “超级稻” 名不虚传

分享到: 收藏

qq code back_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