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严禁农业部门及个人参与种子生产经营
2007-06-19 22:57:49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为了贯彻落实《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福建省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006]263号)的精神和要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种子政企分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禁止所属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强化种子市场管理,规
    为了贯彻落实《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福建省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006]263号)的精神和要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种子政企分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禁止所属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强化种子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推进政企脱钩,从体制上确保种子政企分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领导,集中力量,加大力度,对与本部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脱钩,确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脱钩形式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将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将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三是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改制重组,并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下属的企事业单位)与企业不存在投资参股关系。四是依法注销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二、清理生产经营资格,从准入上确保种子政企分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与本部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生产经营资格的全面摸查和清理。一是清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谁发证,谁清理”的原则,许可审批部门要按照国办《意见》和我省《实施方案》的要求,在6月30日前注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时收回证件;二是清理营业执照。按照隶属管理的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与本部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6月30日前完成注销营业执照或办理变更营业执照,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各设区市农业局要在7月5日前汇总上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清理和注销情况及营业执照的注销和变更情况,上报时应附有注销许可证决定书复印件、营业执照注销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的复印件。
    三、建立有效监管机制,严禁种子政企不分现象反弹。种子政企分开工作完成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种子法》、国办《意见》和我省《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种子政企不分现象的监督管理,建立公正、有序、和谐的种子市场,促进海峡西岸现代农业发展。一要在源头上严格审查把关。审批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要在审查、确认种子生产经营者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后,才能依法核发许可证。二要在日常上加强监督检查。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政企不分现象负有监督检查责任。既要检查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时是否严格把关,又要在种子供应季节检查种子经销商是否与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一经发现有种子政企不分现象要严肃查处和予以制裁,并上报我厅。三要在社会上公开接受监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对种子政企不分的现象公开接受社会各部门、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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