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种子监管有良方
2007-01-25 11:18:14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为宣传贯彻好《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通江县农业局、工商局近日联合发文,对强化本县种子监管作出如下规定: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种子管理法规宣传力度 农作物种子是具有生命的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其质量直接影响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因此,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管

    为宣传贯彻好《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通江县农业局、工商局近日联合发文,对强化本县种子监管作出如下规定: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种子管理法规宣传力度

   农作物种子是具有生命的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其质量直接影响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因此,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对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监管,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建设法制农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各工商所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大力宣传《条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系统宣传《条例》,做到“电视报刊上能看到,广播电台里能听到,生产基地和经营场所能见到,网络上能查到,各责任主体都知道。”使《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学习《条例》,做到守法诚信生产经营。

   二、整合力量,进一步强化农作物种子监管职能

   (一)县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将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加强监督管理。同时做到执法信息互通,情报资源共享,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健全农作物种子监管体系,共同做好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

   (二)根据《条例》规定,县农业局、县工商局是《条例》主要的执法主体。县农业局主要负责农作物新品种的试验、示范和推广;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审核和上报及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审批;种子经营备案管理;种子经营资格审核;种子广告审查;种子质量监管;对种子生产经营人员进行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县工商局主要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资格的确认、种子广告和商标管理及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

   (三)进一步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审查。新《条例》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零售环节销售种子应当具备的资格和条件作了更严格更具体的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以及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门市销售种子的,应当参加县农业局种子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活动。

   全县农作物种子经营人员必须全部参加种子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持县农业局原发放的种子经营人员上岗证的人员按照《条例》规定,也必须接受培训,重新进行资格认定。县农业局将定期向县工商局通报经营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县工商局将把培训的情况作为执照年审的依据,凡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人员培训合格上岗证》的经营人员,工商部门一律不得通过年检和验照。

   县农业、工商局将根据《条例》规定,对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严肃查处。

   三、标本兼治,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

   (一)严格备案管理,堵住制假售假源头。根据《种子法》和《条例》规定,凡在本县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规定到种子执法管理机构备案,接受品种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一律不得销售推广,严禁未审先推,私引乱调。农业执法管理机构将定期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备案、建档情况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二)严格核查经营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具备《种子法》和《条例》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以及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门市销售种子的,必须具备《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对那些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条件而经营种子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县级批发商的责任。

   (三)严格审查种子宣传广告,杜绝虚假宣传。种子经营者发布种子宣传广告,必须事先接受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一律不得发布。种子广告内容应与品种审定公告内容一致,严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恶意炒作、哄抬价格。未经审定的品种和试验品种一律不得发布广告宣传。

   (四)重拳出击,严查各类种子违法犯罪活动。农业、工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抓住关键季节、重点市场和主要品种,加大监管力度。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经营主体资格不具备、经营未审定的品种、套购、制假售假、更换审定名称、品种名称标注混乱、虚假广告宣传、无生产经营档案或档案不完整、不按规定备案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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