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实施种子质量保证金制度
2007-01-09 11:59:52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从今年起,凡是在吉林省长春市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单位,都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种子质量保证金,作为先行赔偿的保障,否则不允许开展经营活动。这是笔者从日前召开的全市种子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这项制度对赔偿农民经济损失起到保障作用。”市农委农业处负责人说。种子质量保证金的额度由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营业户性质和经营规模自行确定,
      从今年起,凡是在吉林省长春市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单位,都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种子质量保证金,作为先行赔偿的保障,否则不允许开展经营活动。这是笔者从日前召开的全市种子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这项制度对赔偿农民经济损失起到保障作用。”市农委农业处负责人说。种子质量保证金的额度由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营业户性质和经营规模自行确定,由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并依照《种子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妥善管理。对给农民造成过严重损失、信誉不好、赔偿能力差的种子经营业户,要适当提高保证金额度。

  同时,还将实施登记备案及案件处罚上报制、品种试验全程跟踪监督制度、企业及品种退出制度等,保证农民用上放心种子。

  今年的种子市场管理将加大对经营未审先推、越区种植品种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品种名称的管理,经营业户必须使用品种审定时的名称,严禁在原品种名称上添加“新”、“老”、“改良”等误导性字样,否则按经营假种子处理。种子生产单位要严格按照种子标签规定制作标签。标签上应当详细标明品种的抗病虫、抗倒伏等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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