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法授权种子管理机构行使种子监管权
2006-10-26 14:42:41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9月1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1月1日起,市和区县种子管理机构将独立行使种子行政许可、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等职能。 针对2005年市人大对我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北京市农作物种子条例》所存在的体制性问题,新制定的《办法》授权市和区
  9月1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1月1日起,市和区县种子管理机构将独立行使种子行政许可、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等职能。

针对2005年市人大对我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北京市农作物种子条例》所存在的体制性问题,新制定的《办法》授权市和区县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和监督工作,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对本办法和《种子法》规定的种子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查处新品种侵权行为。种子执法人员要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种子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管理和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办法》针对种质资源的重要性和我市科研育种的需要增加了“种质资源保护”的内容,规定种子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定期开展种质资源调查工作,以便掌握珍贵、稀有、濒危的种质资源特别是天然种质资源的种类;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并确定适宜的保存方式,划定保护地域或者保护区,科学有效地保护好种质资源。

在品种管理方面,《办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首先明确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规范;第二,根据近年来我市从境外和相邻省区引进了大量不需审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和林木品种,存在外来有害物种入侵可能性,《办法》规定:“在本市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非主要林木品种的,应当经过试验、示范,并控制在适宜区域内”;第三,针对目前种子市场“一品多名”的现象,增加了品种名称使用要一致的规定;最后,对那些虽经审定通过,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缺点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规定了品种退出机制。

在种子生产、种子经营方面,《办法》规定了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核发机构、证件使用期限和申请变更的程序,明确了市和区、县种子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职责。《办法》还制定了农民出售、串换自繁自育种子的行为规则。根据林木生长周期长,使用者对林木种子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不易辨别的特点,依据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林木种子广告管理的通知》,《办法》规定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需要为林木种子广告中的专业技术部分提供专业技术证明的要求。

此外,为保护农民利益和妥善处理种子纠纷,《办法》还详细规定了种子使用者因责任人的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赔偿额、有关费用项目和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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