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种子经营门店清查行动的通知
2016-01-28 14:46:59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川农业函〔2013〕201号 关于开展种子经营门店清查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为严厉打击品种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及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农业部决定组织开展种子经营门店清查行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种子经营门店清查行动的通知》(农办种〔2013〕9号

川农业函〔2013201

 

关于开展种子经营门店清查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为严厉打击品种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及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农业部决定组织开展种子经营门店清查行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种子经营门店清查行动的通知》(农办种〔20139号)要求,现将我省开展清查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对象及范围

清查全省50个粮食主产县(市、区)(见附件1)的县、乡和村级种子经营门店和流动商贩。

二、清查内容

(一)查经营行为。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无照或超范围经营行为。

    (二)查经营档案。检查是否按规定建立档案和台账,档案记载内容是否规范齐全。对于种子来源记载不明的,要认真追查,一查到底。

(三)查种子标签。检查标注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规范。

(四)查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检查是否经营未经审定或已退出品种,是否存在越区推广经营,授权品种生产商是否经品种权人许可等。

三、工作安排

种子经营门店清查行动由各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级农业部门承担具体清查工作。

(一)健全种子经营门店信息。此次行动,各市(州)要组织粮食主产县(市、区)对种子经营门店进行信息普查并登记造册,记录门店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资质、经营种子等信息(见附件2)。此次行动未涉及的市(州)及县(市、区),也要做好相关工作。我省将于今年12月初建设我省种子经营门店管理信息平台,为今后开展日常监管、信用评价和分类分级管理奠定基础。

(二)开展种子经营门店清查。各粮食主产县级农业部门对辖区内县、乡和村级种子经营门店进行逐一清查,依法严肃查处无证无照或超范围经营、制售假劣种子以及经营档案、种子标签等违法行为。

(三)实施进村入户清查。针对入户直销比例不断提高的情况,组织执法人员直接深入农户,通过查标签、看发票、问来源、检质量等,逆向追踪问题种子源头,严肃查处未审先推、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积极组织入户调查摸排违法种子经营信息,严厉打击非法流动商贩。

(四)组织随机抽查。省种子站将于7月上旬对省内重点县(市、区)的清查工作进度、质量和实施效果等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县数10个以上,核查门店数不低于县域内门店总数的20%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种子经营门店清查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供种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粮食主产县要对辖区内所有种子经营门店开展信息普查和清查行动,确保不留死角;村级种子门店清查和进村入户清查应覆盖辖区内农业行政村总数的30%以上。

(二)强化联动,务求实效。各地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支持,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联动配合,完善联合行动和办案机制,切实加大违法经营门店清查力度。发现经营门店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要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取缔并严肃查处,绝不姑息。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各市(州)要于715日前向省种子站报送此次清查的种子经营门店普查电子信息和清查行动工作总结,1130日前报送辖区内所有种子经营门店普查电子信息。对于清查行动中发现的重大种子违法案件以及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种子站。

    

联系方式:省种子站市场管理科

    话:028-8551263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script data-cfhash='f9e31' type="text/javascript">/* */</script>

    

附件 四川省清查县(市、区)名单种子经营门店信息汇总表

    

              

                                四川省农业厅

                   201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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