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着力加强食用菌菌种管理

时间: 200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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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格执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一)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获得上级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下级菌种的生产经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权限,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核发全区统一印制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依照《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领取的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禁止无证或者未按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菌种;禁止伪造、涂改、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强菌种生产经营管理
    (一)菌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并建立菌种生产档案。菌种按级别生产,下一级菌种只能用上一级菌种生产,栽培种不得再用于扩繁菌种;生产档案应当载明生产地点、时间、数量、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种来源、操作人、技术负责人、检验记录、菌种流向等内容。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售出后2年。禁止生产假、劣菌种。
    (二)菌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菌种经营档案,向购买者提供菌种的品种种性说明、栽培要点及相关咨询服务,并对菌种质量负责。经营档案应当载明菌种来源、贮存时间和条件、销售去向、运输、经办人等内容。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销售后2年。
    (三)销售的菌种应当附有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证。标签应当标注菌种种类、品种、级别、接种日期、保藏条件、保质期、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及生产者名称、生产地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菌种相符。禁止经营假、劣菌种。
    三、加强对菌种从业人员的培训。高素质的菌种从业人员是提高菌种质量的重要保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菌种从业人员的培训,以切实提高我区菌种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技术水平,为保证食用菌产业用种安全打好基础。
    四、菌种管理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引进竞争机制是提高菌种质量的制度保证,创造并维护菌种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食用菌菌种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也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歧视政策,以确保我区食用菌菌种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