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种子经营队伍分流有序

时间: 2007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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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各市在安置种子公司的人员时,加强了种子管理队伍的建设。
  晋中市在实施意见中提出要妥善安置职工,确保社会稳定。对于在编在岗的管理和技术人员采取三种安置方法,一是择优录取充实到种子管理机构;二是择优录取充实到农技、农产品质检、信息、基层农技推广等部门;三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实行提前退养,办理内退手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含5年)的职工,可给其一次性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并发放不低于档案工资80%的生活费用,身份关系由种子站代管,费用从处置资产收入中解决。同时参照晋中市发[2006]18号文件精神,积极鼓励原种子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骨干辞去行政职务,与种子管理部门业务脱钩,保留原身份不变,兼薪参与种子企业改制,领办种子生产龙头企业。在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工作中,晋中市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强化省、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建设”和“由于合并、撤销等各种原因造成种子管理机构单位性质改变、人员减少的,必须在2006年12月底前恢复和完善”的要求,根据种子管理工作实际需要,重新核定种子管理机构的编制,从改制的原有种子公司中通过择优录用的方式充实补充人员。
  吕梁市在实施方案中明确了目标任务,划分了部门职责,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种子企业严格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同时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认真落实种子管理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工作。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必须配备5名以上专职种子市场监管员、3名以上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2名以上新品种区试专业技术人员。
  忻州市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站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的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种子市场、种子质量的监管;在种子管理与种子生产经营分设时,要依法妥善地将公益性、非经营性的国有财产划归种子管理站;要将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抓好种子管理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足额定员、定编,大县不少于12人,小县不少于7人。
  朔州市种子体制改革工作领导组不断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农业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对所属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合理界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协助农业部门妥善处置剥离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增加种子管理和公益性种子事业的投入;工商、物价部门要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和价格监管;编制人事部门要协助农业部门解决种子管理机构编制、界定强化工作职能和职工安置手续办理工作。并针对该市实际情况,拟培育扶持民营种子企业10~20个,其中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种子企业3个,100~500万元的种子企业7~15个,以满足全市农业生产用种需要。鼓励民营种子企业与国内外大中型种子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增强创新能力和发展后劲。重点扶持科研育种和加工包装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政企分设工作中,由于朔州市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均属于事业单位性质,所以适合剥离其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