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品名使用篆体字不可取

时间: 2007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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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颁布实施的《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针对审定品种滥用商品名,误导农民购买的行为,作出了相应限制:“通过审定和引种的品种,其包装标识和宣传广告应当使用审定名称,不得使用其他名称;审定名称应当印制在种子包装物表面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字体应当显著、突出,单字面积应当大于其他标识文字的单字面积的1倍,字体颜色与背底形成强烈反差”,但没有具体规定使用何种字体或不得使用哪些字体。于是,今年的种子市场上出现了使用篆体字印制品种名称的现象,究其原因有二:一是品种的审定年限太老,让农民知道会大大跌价,即使是最新审定品种,但还是没有过去企业使用的商品名“知名度”大;二是包装创意求新,给农民一种“新”感觉。
   篆体字不是我国的通用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就明确规定,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也规定:“种子标签标注内容表述应准确、科学、规范,规定标注内容应在标签上描述完整。标注所用文字应为中文,除注册商标外,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汉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应尽之责,更何况是为农民服务的种业企业,特别是那些位居中国种业前五十强的种业精英,一个细小的偏差,都会有损中国种业的形象。
   种业企业为何要使用篆体字印制品种名称,其良苦用心,业内人士一看便知,我们不想过多、过深的去追究缘由,只盼有此行为的企业,少在弱势群体面前当“考官”,给老百姓多一些知情权,该召回的种子,尽早召回改装,毕竟我们的利润来源于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