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引导其选择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发挥科技对农业增效益、农村增活力、农民增收入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导品种是指增产潜力大、适应性广、抗性强、品质优、产量高的品种。本办法所称的主推技术是指促进优质高产、节本增效、质量安全、防灾减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成熟技术。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每年定期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信息。
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产业急需、用户需求、技术引领和产业升级的导向。
第四条 申报和推荐主体:
(一)申报单位为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涉农企业等。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涉农企业等原则上应与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联合申报。
国家种业阵型企业可单独申报主导品种。
(二)推荐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三)农业农村部有关直属单位的成果,经相关行业司局同意后推荐;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成果,经执行专家组一致同意并签字后推荐。
第五条 推荐、评审与发布程序:
(一)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司每年第三季度征集次年推介发布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
(二)申报单位根据品种或技术的推广应用情况,选择一家推荐单位进行申报。同一品种或技术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
(三)各推荐单位根据下达的指标和要求择优向农业农村部推荐,材料由中国农学会负责接收。
(四)中国农学会负责统筹评审工作,按照形式审查、初评、终评三个环节,拟定评审方案,报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司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部属技术推广单位承担相应行业领域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在行业司局指导下组织初评。中国农学会负责组织终评,评审结束后将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司审核。
(六)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司征求相关行业司局意见,于次年第一季度按程序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信息。
参与形式审查、初评、终评环节的单位和专家,应当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落实回避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推介发布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范围:
(一)农作物和饲草良种及先进、适用、高产、高质、高效的综合栽培技术与病虫草鼠害防治技术。
(二)主要畜禽水产良种及其科学繁育、饲养与疫病综合防治技术。
(三)重要名特优新品种及其种养技术。
(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化、设施化、智能化与农产品加工储运等农业产业化关键技术。
(五)有利于农业防灾减灾、耕地质量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可持续发展的先进适用技术。
第七条 所推荐的品种和技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农作物、饲草、畜禽、水产等品种(配套系、遗传资源)须经国家或省级品种审定(登记、鉴定)。获得品种权的农作物品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二)农、牧、渔、农机、能源生态和资源环境方面的技术,技术要点、操作规范和适宜区域清晰,须经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试验示范,涉及的投入品、装备等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优先推荐良田、良种、良机、良法“四良”融合的集成技术。
(三)成果权属清晰且无纠纷。
(四)具有较大的应用区域和规模且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在增产、提质、增效、增收等方面潜力大,应用效果好。
(五)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得到基层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地方政府的认可。
(六)在高效种养、生物育种、耕地保护与利用、防灾减灾、设施与智能装备、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资源环境、精深加工、绿色低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代表轻简化、机械化、可持续的先进农业技术发展方向,适应产业规模化、信息化、智能化发展需要。
第八条 品种和技术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名称。主推技术名称要突出核心技术。
(二)适宜区域。
(三)关键技术要点。
(四)所有者信息。
(五)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信息及证明材料。
(六)申报单位近3年入选的农业农村部农业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及推广应用情况。
(七)已经推介为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的,3年内再次申报推荐,应在第七条(四)(五)方面取得重大应用进展,并提供证明材料。
(八)下一步推广应用方案及支持措施。
未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的品种和技术,不予推介。
第九条 各申报单位和技术(品种)持有者对所提交的技术(品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应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条 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介:
(一)申报材料夸大应用效果。
(二)提供虚假数据、虚假证明、虚假合同等虚假材料。
(三)打招呼、请托等行为。
(四)需要特定商品品牌投入品的技术。
(五)成果权属不清或存在纠纷。
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形轻重给予约谈、通报、列入科研失信档案等处理。
第十一条 推介发布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应优先列入国家和省级推广计划。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支持,将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纳入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中。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应加大对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广应用的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各地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短视频等媒体和现场观摩、技术培训、挂图手册等方式对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进行广泛宣传和推介。
第十三条 禁止在推荐、评审、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过程中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需要发布农业重大引领性技术,作为主推技术的前导性技术,推动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农业重大引领性技术应在一定区域示范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具有重大引领作用和发展潜力。
农业重大引领性技术的推介发布程序参照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十五条 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印发的《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来源:农科技发〔2025〕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