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应该也必须以种子企业为主体。而要建立以种子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加强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以种子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科研院所退出商业育种领域,这肯定是一个逐步的过程,不能“一刀切”。科研单位在育种方面多年的积累,不能浪费掉,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在目前的过渡时期,最好的方式是科研与企业优势互补、密切合作。
如何将基础性、公益性的种质资源研究与商业化育种有效衔接,还需要探索和尝试。同时,企业兼并重组也必须建立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