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种子协会章程

时间: 2009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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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云南省种子协会(英文译名:Yunnan  Provincial  Seed  Association  缩写:YP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云南省农业种子科技工作者、生产者、经营者、管理人员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属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全省农业种子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知识,提高种子科技水平,规范种业竞争秩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促进我省种子产业的发展和繁荣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云南省种子管理站。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茭菱路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和贯彻国家种子法律、法规,传播农作物种子先进科学技术和普及种子科学知识。
(二) 开展省内、外种子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合作及对外友好往来;评选优秀论文,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农作物种子科学技术水平。
  (三) 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构建行业内诚信监督体系,保护行业信誉,促进行业发展。
  (四) 开展种子生产经营、加工储藏、检验、管理和法律、法规、标准等方面的培训。 
(五) 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提供调研、试验、展示、鉴定、评定(估)、信息、建议、咨询和中介服务。
  (六)提供信息服务,促进生产者、经营者间的沟通协作。
(七)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鼓励创新,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优秀会员。
  (八) 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各项公益事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各级种子管理站,与种子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种子协(学)会等有关群众团体。
   (二)个人会员:从事与农业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等行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继续教育、考察咨询、科技承包、科技工作者联谊等活动;
(六)优先索取本会学术资料;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五)向本会推荐先进经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会要求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当选常务理事后,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作为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时,常务理事单位可推荐替代人选,经理事长会议同意后替代;若出现理事单位撤消或注销时,其理事资格同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鼓励单位会员向本会捐助或资助开展行业活动,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