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门槛提高了

时间: 2011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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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种业的新局面将打开,种子企业的重组、兼并、整合将有序展开,新的种业格局即将到来。
    该《办法》主要体现在:
    一是提高了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即:①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②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③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④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 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⑤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
    二是提高了加工能力。①从事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的企业,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10吨/小时,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吨/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② 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③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企业,应当配备与其种子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杂交稻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达到10吨/小时以上,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达到20吨/小时以上,加工厂房800平方米以上。   
    三是提高了自有品种的拥有量。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申请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要有2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品种,或者5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至少在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申请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5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 申请经营作物种类的种子经营量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不含申请当年),有1年以上占全国该种类作物种子市场份额的1%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10%以上。
    四是加强了监督管理。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种子生产。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并在播种后30日内,将生产地点、品种名称、生产面积等信息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产信息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农业部。② 种子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主要经营活动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将种子经营信息汇总后上报农业部。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是明确了2011年9月25日前办了证的有效期。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至2012年4月1日届满的企业,其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12年4月1日;已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至2012年9月25日届满的企业,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1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