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一粒种子引发的纠纷背后
2014-08-01 14:53:28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民以食为天”。粮食产业的发展一直以来都是农业生产的重头戏,而粮食产业的发展,制种是根本的源头工作。由于企业和农户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出现问题后多数都是由种子企业承担责任,而如果制种合同不规范,小小的一粒种子有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既不利于种子企业的管理,又徒增了企业自身风险。如何规范制种合同至关重要,既不挫伤农户积极性,又
 

“民以食为天”。粮食产业的发展一直以来都是农业生产的重头戏,而粮食产业的发展,制种是根本的源头工作。由于企业和农户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出现问题后多数都是由种子企业承担责任,而如果制种合同不规范,小小的一粒种子有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既不利于种子企业的管理,又徒增了企业自身风险。如何规范制种合同至关重要,既不挫伤农户积极性,又尽量降低种子企业的商业风险。

201132日,甲方广东省A种业有限公司与乙方四川B种业有限公司签订了《2011年春季杂交水稻制种委托协议书》。协议签订后,A公司在201135日向B公司提供了制种父本,并于同年310日汇款16万元作为合同履行保证金,在2011425日,又向B公司提供了亲本种子。

B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开始着手实施制种行为,并在仪陇县秋垭镇秋垭村1-10组落实了相关的制种面积,并向制种农户发放了制种所需的农药和化肥。

制种结束后,B公司未向A公司交付种子。2013年,A公司以B公司违约为由,向绵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B返还制种启动资金16万元、亲本种子款35580元及违约金206万元。后经法院查清事实,认定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最终判决B公司只返还启动资金和亲本种子款,不支付违约金,并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这一案件,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陈奎律师分析说:这是双方在制种合同上的漏洞导致这起纠纷的发生。

首先是B公司作为被告,除主张A公司违约在先外,在本案中还以气候原因主张不可抗力的免责,并提供了制种地点在制种期间的气候分析证据,证明本案所涉种子减产是因气候原因,系不可抗力。虽然此抗辩理由未被采信,但仍然提醒种子公司在制种合同中要重视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不可小看。

其次在本案中,致使A公司不能主张B公司违约责任的另外一个合同漏洞是没有细化被委托方履行制种义务时,约定反馈相关技术材料的时间周期及验收标准。B公司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制种面积、制定制种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的义务,但由于合同的漏洞,没有明确B公司反馈相关技术材料的周期和格式要求,导致B公司虽没有及时反馈上述信息,又不能清晰认定B公司有违约责任。

这对作为制种委托人的种子公司是很好的警示,提醒在制定制种合同时,尽量完善、细化被委托人反馈相关技术资料的周期及格式要求,比如:约定被委托人在制种工作开展1个月时间内提供制种农户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制种地点和品种面积等材料,并要求各制种农户必须亲自签名确认各自制种面积。

同时,陈律师提醒制种企业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保留相关证据,多余义务条款尽量排除。在本案中,A公司没能得到B公司违约赔偿,除了在于自身履行制种合同有瑕疵,另一方面原因还是合同条款不规范。

制种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争议焦点,需要合同双方,特别是作为制种委托方的种子企业在制定制种合同时着重关注的地方,绝不应该因为忽视这些细节而在制种合同的纠纷中处于劣势,甚至输掉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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