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理式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技巧
2014-05-13 11:01:34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一、推行说理式处罚决定书的意义1 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8号令)五十六条对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与
 

一、推行说理式处罚决定书的意义

1.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8号令)五十六条对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与 “58号令”相比增加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处罚的内容、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这样一些内容。

2.是提升工商形象的需要。工商行政处罚文书是工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展示,是办案单位认定违法事实、适用法律过程的最终表现形式,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社会展示公正、文明执法形象的一个重要载体。实行说理式处罚决定书,使当事人知道自己错在哪里,为什么同一系列案件的不同当事人受到的处罚有所不同,可以改变工商机关过去容易出现的“罚随口出”的不好印象,有助于树立“严谨、公平、公正”的良好执法形象。

3.是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说理式处罚决定书从法制宣传的角度讲,无论是对执法办案人员,还是对行政相对人(当事人),都是普法宣传的一个生动教材。

4.是强化队伍素质、规避社会矛盾的抓手。推行说理式处罚决定书,将促使执法办案人员自觉地加强学习,主动地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技能。当事人面对说理式处罚文书,也能很明了很直接地看到自己违法事实的法理性说明,不需要执法人员过多的解释和说明,自然也就较容易达到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罚的效果,从而最大程度地消除当事人的怀疑、不满、抵触、对抗等情绪。

总之,推行说理式处罚决定书,体现了我们工商部门积极推崇和着力实践的法为上、理为先、和为贵的执法理念。

二、说理式处罚决定书的制作

<>常见的问题

1.说理不够透彻。以往的很多处罚文书,在说理部分蜻蜓点水一笔带过。如,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没有采纳,只是笼统一句话“不予采纳”,对不采纳的理由未作出说明,有的甚至表述为:“纯属狡辩,不能成立”。对证据的认定、法律的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等没有分别说理,而是通过综合的一两句话简单说明,说服力不强。文明执法很重要的一点应当体现在这个“理”字上。陈述、申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即使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作了不实事求是的陈述,或为推卸责任、减轻责任说了一些不妥当的话,也是可以理解的。更何况当事人有的申辩还可能是因为对法律理解的片面或错误。所以我们不能简单从事,要用充分说理帮助当事人提高思想认识,使之诚心接受处罚,减少对立情绪。

2.语言不够规范。经验之谈、伦理之谈多,法律分析、法理分析少。有的还使用方言,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让人产生歧义。比如“当事人生意不好,只卖了几千万把块钱”。数字、计量单位等表述错误,未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或未使用统一的计量单位。

比如当事人销售化肥的数量有的地方表述为“斤”,有的地方表述为“吨”。语言表述上夸大其词,空话、套话多。在处罚文书中要尽量少用或不用生冷字,语言尽可能的通俗易懂,行文要流畅,这样才能给人一种实实在在的感觉。

3.法条引用不详尽、不规范。有些只引用了“第几条”,没有具体到款、项。有些是引用了定性依据没有引用处罚依据,有些是引用了处罚依据没有引用定性依据;有些只列举了适用法律的条款未引用法条的具体内容。有些在引用时语句前后衔接不通顺,存在逻辑问题。

4.证据列举不全以及证明事项不清。具体表现为:①证据收集不充分,列举时未能举全。证据不充分致使说理缺乏有效的论据支撑。如认定无照经营规模较大,却没有当事人的场所面积、职工人数、经营额等证据材料,无法对规模较大进行有说服力的阐述。②应该列举的没有列举,不该列举的却列举了。如依法应对当事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证据没有列举,有的甚至把处罚告知书也列为证据。③只列举证据未说明证明事项,将证据列举写成了证据目录。如,本案有下列证据:1询问笔录;2销售发票;3现场检查笔录;4 ××证人的询问笔录。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年×月×日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陈述了当事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销售××商品(批号、批次)的情况,证明销售××商品的事实。又如,××质检所依据GB×××号国家标准检验后出具的××号检验报告1份,判定××产品为不合格产品;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为不合格商品。

5.说理的内容、范围不够统一。包括对证据认定、法律适用、自由裁量的说理,或者只交待其中一个,或者只说两个方面,缺少统一规范的论述,缺少前后照应,逻辑不严密。

<>制作说理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要求

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要做到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详略得当、叙事完整,说理充分、语句流畅,逻辑严密、用词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行政执法过程。文书表述要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不得使用不规范词汇,避免出现语法错误以及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错误。具体地讲,主要要注意以下五点:

1.违法事实的构成要素要齐全。一个完整的违法事实,有其必然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具体而言就是要具备七要素:违法的时间、地点、人物、原因(动机和目的)、手段、情节(包括违法过程)、结果。在实践中,由于案件类型的不同,违法事实必备的要素也略有不同,以无照经营案件为例,违法事实一块就应该具备8个要素:一是行为人(投资者);二是违法行为的开始时间;三是违法经营场所;四是主要从事的业务;五是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情况;六是经营规模情况;七是查获时间;八是经营额、违法所得情况。违法事实表述时必备要素缺一不可,缺了就是事实不清。讲清违法事实也是说理的组成部分,“事实胜于雄辩”,详尽的事实摆在面前,比一大堆说理更能说明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调查的事实部分,一定要用相应的的证据来固定,也就是说要把客观事实变为法律事实。

2.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及证明事项要列举。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不但要罗列证据,写明证据的名称,还要阐述其证明内容。列举的过程就是证据梳理的过程,我们可以发现这些证据是否是依法取得的、证据之间是否形成证明链、证据链中是否有缺失的环节、所办案件还有哪些需要补证的地方等等,从而保证案件质量,使案件办成真正意义上的“铁案”。列举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因案而异,要尽量简洁地表述清楚。可以对证据归类后进行列举,如证人证言有几份,书证有哪些,物证有什么,串联起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这要求办案人员有扎实的基本功。也可以根据证明内容来列举,比如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的证据、证明当事人非法经营情况的证据,也可以按证据提取的时间先后顺序来列举。列举一定要充分、完整。证据的证明内容也是证据列举中的重点,没有阐述证明内容,就不能将证据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衔接起来,就不能清楚明白地告诉当事人认定违法事实的理由。对于一个证据证明多个事实,多个证据证明一个违法事实的情况,在表述的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哆嗦,尽量做到清晰明了。

3.适用法律的法理要说清。定性说理是说理式处罚决定书说理的核心之一,也是重点和难点所在。要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客观分析当事人的违法性质,对案件性质进行准确定性。

案件性质认定要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着手阐明理由。准确引用所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禁则条文的内容,说明当事人的行为具体违反了该条的什么禁止性规定,构成什么行为;详细引用与禁则相对应的罚则条文的内容。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说明理由,并按照法条的规定定性。法律条款内容有多个行为的,应当确定属于某个或者某几个行为,如《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种法律禁止的行为,定性应当确定属于哪个具体的违法行为。如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不能仅仅定性为商标侵权行为。

定性说理不仅仅是引用法条的问题,更重要是对为什么认定该种行为进行说明。有司法解释、国家工商总局等解释答复的,应当在说理时引用说明;没有的,应当从违法行为的构成、性质和特征进行说明。

在这一过程中要具体详尽的引用法律依据的条文,要有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让当事人了解处罚结论的由来。不采纳前一部分中当事人主张或陈述申辩意见的,要在这一部分中作针对性的说明。

4.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要交待。很多案件在处理的过程中当事人都有陈述申辩意见,有些在调查过程中,有些在告知以后。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归纳后逐一列举出来,附上当事人提出的相应理由和证据。可表述为“×年×月×日,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本局于年 月日依法举行了听证,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了如下意见):……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交证据的,在“如下理由”后,加上“并同时提交了下列证据”。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也要说明理由。这样表述可使当事人明白自己的陈述申辩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也可以使我们在法律适用说理和自由裁量说理中更有针对性。

5.自由裁量的理由要说明。处罚裁量的过程是我们从立法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方面综合裁量并作出决定的过程。要做到公平公正、过罚相当、避免出现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都应当正确说明理由。

<>说理式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点

也主要有这么五点:

1.规范有序地表述当事人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可作为共同违法行为主体,按责任主次为序排列。

1)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的必载事项包括:名称(写明全称,不得用简称);在此写明后可用简称,以下简称。地址(住所)以登记时的地址为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号”(社团、事业单位等证书名称及其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姓名及其职务。处罚涉及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组织形式等,应当载明相关内容。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基本情况的必载事项: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护照、居留证、台胞证等)及其号码。

年龄表述,可以按“岁”,也可以直接表述出生年月日。如属外国人的应当写明国籍,姓名可以加注英文或者所在国文字。港澳台居民,可相应加上“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系中国台湾居民”。处罚事项与当事人民族、单位、职务相关联的,应当相应予以表述。如单位工作人员私自接受商业贿赂等,应表述其所在单位和职务(如经理、销售主管、采购人员、服务员等等)。当事人的族别,与案件处理直接关联的必须表述。如国家对少数民族有特别保护规定,包括其特殊的民族风俗受法律保护等等。

属于个体工商户,应当同时表述“字号名称”、“经营场所”和“注册号”。属于“家庭经营”的,应当表述“组成形式”,并将登记的家庭成员作为当事人予以一一列明,作为共同主体。《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表述上述内容时,要以相关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等)为准,切不可想当然。如常见的错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表述为“经营地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表述为“负责人”等等。

2.全面反映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全过程。要说明我们整个案件的调查过程及在调查中采取的措施。

1)案发情况。这一部分包括两层:一是案件来源,主要写明:什么时间,是因群众举报、市场巡查、质量抽查或日常监管,而发现当事人的什么行为,涉嫌违反何种法律法规、构成何种违法行为;二是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立案调查。这样表现出我们启动调查程序的合法性,使案件的调查处理显得有根有据。

2)采取强制措施和抽样送检情况。如果是商标侵权行为、制售伪劣商品行为或无照经营行为等,在立案调查后,往往有强制措施跟上,所以在这一部分还应写明我们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况。如依据《产品质量》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质量问题的商品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同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扣字(2008)第××号《××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财物通知书》。

对需要抽样送检的,也应将抽样、封样的情况写明。如:委托××检验机构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批号、批次)抽样检验;我们自行抽样送检的,则应注明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委托人对我们的抽样方法、封样情况、所抽样品对该批次质量的代表性无异议。

3)告知情况。一要说明告知的时间,二要说明告知的方式。实践中我们采取的告知方式一般都是书面告知,书面告知就要写清告知书的送达方式。如×年×月×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工商告(××)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如果是公告送达的要说明公告的时间和公告方式,表述为“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我局于××年×月×日在××报纸×版上公告送达了××工商告(××)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

这一部分在原来的处罚决定书中是没有的,增加这部分内容,其意义就是为了说明我们调查程序的合法性,使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清楚明白,体现我们的依法行政。

3.针对当事人的主张依法说理。首先应当用规范的、法律的语言依法论理。论理不能泛泛而谈,重点要依法说清结论的由来,把推定结论的过程清晰的展示出来。如当事人的行为实质是什么行为,为什么说是这种行为,法律规范对这一行为的表现和结果是如何规定的,所以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法条的规定,应予惩罚。也可以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最终侵害了哪种管理秩序,造成什么后果,所以要进行制止和惩罚。说理之中尽量用一些规范的法律的语言,以体现行政处罚文书的严肃性。

其次应当针对当事人的主张依法说理。有陈述申辩意见的行政处罚文书,要重点针对当事人的主张或观点来依法说理,更能切中要害,更有说服力。面对行政处罚,当事人可能有些情绪,可能提出很多理由,所以首先要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作必要的归纳,然后逐条回答和驳斥。要指明当事人行为的实质,适用法条的理由,作出结论的原因。详尽地引用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包括法律条文的内容)。一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知情权)的需要。二是说明作出的处罚是“有法可依“的。由于行政管理领域的广泛性,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大量存在,涉及工商部门的法规、规章就达几百上千件,这些法规、规章连我们的执法人员都不一定全部知晓,且当事人的文化层次、法律素质参差不齐,很多当事人你不告诉明确的条文,他就搞不清结果的由来。三是监督的需要。引用了明确的法律条文,就可以让广大群众、法律专业人士、执法监督部门进行对照分析,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4.立足情节说清自由裁量。以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为主要依据,综合违法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方面来进行裁量。是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还是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从轻、减轻还是从重处罚。说理中要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依法行使或依制度行使裁量,避免随意性。要在法定幅度内行使,不能低于或高于法定幅度。减轻、从轻、从重处罚要有法定的情节或依制度规定行使。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省局出台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使裁量权的行使有了统一的标准。如对从轻处罚的可表述为“当事人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等”。二是裁量的理由要与作出的处罚决定相适应。比如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罚款是货值金额等值以下。如果已经说明“当事人违法经营时间不长且事后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这样的从轻情节,那么作出的处罚决定应该在货值金额的50%以下较为合理。如果货值金额为1000元,作出的处罚决定却是2000元,远远高于法定幅度,这样的裁量理由就与作出的处罚决定不相适应。

5.交待清楚当事人的权利。案件中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主要有:知情权、异议权、申辩权、陈述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等。这其中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因属于当事人的救济权利,且有固定的行文格式,所以一般不会疏忽,但对其知情权、异议权、申辩权、陈述权则往往易疏忽。比如涉及检验鉴定的,我们一般仅讲明已依法送达了检验报告,而没有交待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过复检等;又如我们只笼统地讲依法调查查明……,但没有告知当事人我们发现当事人的什么行为,依据什么法律规定启动了调查程序,或通过哪些途径依法收集到一些什么证据等,都没有告知当事人,这些都是忽视当事人知情权的表现,实质上也是我们的一个程序违法问题。

总之,说理式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重视而不畏难、借鉴而不照搬、完整而不冗长、准确而不矛盾。

三、说理式处罚决定书体现的几大亮点

1、列出证据及其证明事项。简要列出每份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事项,不仅充分显示出行政执法机关对证据的重视,更使得事实与证据间的关联性更加明显,对证据链的完整性提出高要求,据此得出的结论更具说服力。以往的处罚决定书几乎不能使当事人从中看出哪些证据证明了哪些事实,证明过程被省略了。说理式处罚决定书清楚地罗列了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使证据的证明效力明晰的展现出来。这样就使得当事人比较清楚的明白哪些证据可能是对自己有利的、是可以利用的,使证据更能全面的发挥其效力,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公正合理。

2、体现当事人的观点。在列出证据之后,说理式处罚决定书还将当事人的主要观点在文书中予以反映,并针对当事人的申辩,告知行政机关决定是否予以采纳及其理由,显示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尊重。当事人的申辩是法律赋予其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手段。行政机关阐明对当事人申辩是否采纳的理由是“说理式”最好的体现。而“说理” 是行政机关证明其对违法行为定性准确、处罚合法的申明,它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说,符合法理性、逻辑性的说理才能成为说服、教育当事人的工具。

3、注重法律对时间、日期的要求。从发现案源的具体日期、每份证据的提取日期到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日期,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法律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和调查出的相关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贯穿于整个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始终,这有助于逻辑性的将违法行为发生过程和办案过程清晰展现在法律文书中。法律对时间、日期有着严格的规定,它关系到程序合法性的问题,从而影响到对整个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也就是说,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就等于程序违法,从而导致行政行为违法。说理式处罚决定书充分体现了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法治理念。

4、涉及办案主要过程。处罚决定书涉及从发现案源、立案、调查取证到做出处罚决定的整个办案主要过程(如果涉及听证的,还会包括听证程序在内)。它与法律对时间的要求相互呼应,通过对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要求以再现相关法律事实,使违法事实和办案过程明白的跃然于纸上。

四、说理式处罚决定书重在“说理”

所谓“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是在处罚决定书规定格式的基础上,增加说理和证据引用内容,即在认定事实方面增加引用证据内容,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增加表述理由内容,使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对应,行政机关自由裁量与法律法规相吻合。

推行“说理式”处罚决定书,是理性执法、人性执法的一个重要形式。这种带着“温情面孔”的处罚决定书,一改过去那种简单粗放、不讲“理”的做法,通过通俗明白的说理和解释,让行政处罚当事人一看就清楚,一听就明白,从而减少因政策法规解释不到位而滋生的对立情绪和执法矛盾,更好地体现依法行政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处罚决定书是送达给当事人的。从这个角度看,处罚决定书如何“说理”,应该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评析。一般来说,当事人关注的重点是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调查是否全面真实、法律定性是否适当准确、处罚幅度是否合情合理。反观目前基层分局拟制的一些“说理式”处罚决定书,有些存在着机械地罗列证据而疏于充分说理解释的问题,导致处罚决定书难以从法理、事理、情理上说服当事人。

简单机械的罗列证据并不能达到“说理”效果。从作用上看: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逐一列出证据,当事人并不能看到证据的具体内容,对消除当事人异议的作用不大,说服力不强。二、工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可诉性行政行为,其合法性、合理性的最终裁决权属于各级司法机关。在处罚决定书中逐一列出证据,对于当事人最终是否行使法律救济权并不起决定性作用。况且,案件一旦进入复议或诉讼程序,司法机关必然要调阅整个案卷,而不是一纸文书,因此,对复议和诉讼所起的作用也不明显。三、在具体操作中,列明证人证言及证人所提供各种证据的出处和内容,容易让极少数当事人对那些提供于己不利证据的证人产生猜测、报复的心理和做法,不利于保护相关证人,且为今后的取证工作带来难度;如果该项不列明,又使得整个证据列举缺乏完整性。从效果上看,一个案件一般都会取得近十项证据,将这些证据的种类、出处、所证明的事实只是简单地逐项列举,占去处罚决定书很大篇幅,冲淡了“说理”成分,弱化了“说理”效果。

既然是“说理式”处罚决定书,就应该在“说”和“理”上下功夫。因此,处罚决定书“说理”,应当着重通过改进语言文字表述方法,阐明调查证据与判定事实之间的逻辑必然,表明执法机关的立场态度,并对处罚定性、定量作出法律解释和事理论证,进一步增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服力和公信力,使当事人能够积极接受法律惩戒,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自觉增强守法意识。

在以往的处罚决定书中早就出现了一些蕴含主办人执法智慧的“说理”。如在确定一起商标侵权案非法经营额时,主办人在处罚决定书中解释道:“因当事人未销售、未建账,执法人员无法予以确认其非法经营额,故按照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的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计算当事人侵权的非法经营额。”在查处一起无照收购粮食案件时,主办人在处罚决定书中有这样一段说理:“本案当事人虽然无照经营仅数日,但从事粮食购销经营活动需依法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和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且当事人在实际收购过程中使用不符合计量标准的秤砣收购稻谷,一磅就克扣农民35公斤,严重坑害了农民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应予处罚。”在驳回当事人要求从轻处罚的陈述时,主办人在处罚决定书中表明立场态度:“当事人承认错误,是其主观上认识有所提高,配合调查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其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事实证明,当事人得到这样的“说法”,自然心悦诚服。可惜的是,这些说理内容相对于大篇幅的证据罗列而言,往往不容易引起当事人的注意和思考。

一份好的“说理式”处罚决定书,应当具备制作细致、分析周密、论证严谨、说理透彻等明显特点,应当能够体现执法者的公正立场,对当事人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法律支持什么、反对什么以及为什么支持、为什么反对,都应有清楚的表述,言之有物、言之有据、言之有理。就制作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言,需要根据不同案件、不同案情加以区别,摆脱那种千篇一律地机械式地套用某种格式的文书制作方法,做到说透“五种理”:即认定事实的事理、适用法律的法理、行使自由裁量的情理、逻辑思维的哲理和答复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道理。这就需要我们执法办案人员既要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严格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又要切实提高自身对立法本意、法律条文的全面把握和深刻理解,还要不断提高拟制处罚决定书的文字水平,从而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充分体现出工商执法的“人性化”,使“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成为宣传工商法律法规的导向传媒,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载体。

总之,说理式处罚决定书简单地说就是:说法理,说事理,流露出情理,最终达到法、理、情相一致、相统一、相融合,落实依法行政,体现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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