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2014-09-22 20:53:30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黔府办发〔2014〕3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

黔府办发〔201430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以种子企业为主体,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推动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有效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保护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提高种业基础性和公益性服务能力,加大种子产业的投入,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监管有力的种业管理体系,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

二、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加大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的培育。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大对现代种业的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扶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发展,大力支持其兼并重组扩大规模、开展商业化育种和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启动省级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评选认定工作,由省农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评选办法。在涉农种业发展项目上优先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优先认定种业企业为农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开辟品种区域试验和审定的绿色通道,并优先推荐国家品种区域试验。到2017年,择优扶持3—5家省级育繁推一体化种业龙头企业,其中1—2家具有全国生产经营资质,并争取进入全国百强种业企业。(牵头单位:省农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林业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大育种科研的投入,建立以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紧密结合、技术创新有力的商业化育种体系。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要尽快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引进育种领军型人才,培育创新人才团队,建立院士或博士后工作站。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2015年底前要完成与其所设种子企业脱钩。优先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实施农业科技攻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动植物育种专项、种业领域的品种后补助,优先认定种业企业为科技型企业。(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

 ()实施企业税收信贷优惠政策。对国家和省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批发和零售种子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可以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资产重组涉及有关资产权属转让的,可按规定不予征收增值税。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加大对种业企业种子生产经营的信贷支持,在贷款额度和利息方面予以优惠。(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农发行贵州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

 ()鼓励种业科技资源和科研人才向企业流动。支持公益性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商业化育种资源和技术等与种业企业进行联合开发或委托开发,实现优势互补;支持省、市()农业科研院校从事水稻、玉米、油菜、蔬菜等作物及用材树种、油料树种育种的科技人员,利用己有的育种资源,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形式与企业开展合作,合作研究成果可以事先约定归企业所有,也可以共有;鼓励企业采取股权奖励、期权分配、技术入股等方式对种业科研技术人员予以激励。改变论文导向机制,把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作为科研人员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到种业企业从事育种研发工作,可以在3年内保留其公益性科研院校的编制、身份和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期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重新安排工作;进入种业企业工作或自主创办种业企业的,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按程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牵头单位:省农委;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公开交易。加快建立种业成果交易平台和托管中心,推动科技资源依法有序流动。单位种业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归单位所有,应将种业成果转化所得收入的50%以上奖励给科研人员。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应建立相应的制度,防止品种和育种材料流失,严禁科研人员私下交易种业成果,对违规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省农委;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四、增强种业基础性和公益性服务能力

 ()强化种业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重点开展种质资源的改良与创新、育种方法与技术的基础性和前沿性研究以及常规育种等公益性研究工作。各级财政科研经费应加大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逐步减少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杂交水稻、杂交玉米、杂交油菜和蔬菜商业化育种的投入。将农林种质资源的保护、发掘与创新利用纳入重大应用基础研究专项。建设贵州中长期种质资源保存库和种质圃, 开展省内优良、特异种质资源的收集、鉴定、保护和应用性研究,保存审定和认定的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建立品种实物档案及DNA指纹图谱信息库,搭建种质资源共享和转化平台,按规定向社会开放,为种子产业发展服务。(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

 ()加强重大科技攻关。大力推进种业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水稻、玉米、油菜、蔬菜、马铃薯、精品水果等农作物育种和杉木、马尾松、油茶、核桃4个树种的重大科研攻关,加快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形成科企紧密合作,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和运行机制,提升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支持产业发展和服务种业企业的科技能力。到2020年,省内种业企业选育的杂交水稻、杂交玉米、杂交油菜和蔬菜品种占新审定品种的比例由目前的不到20%提高到70%以上,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10个以上。(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林业厅)

五、加快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支持特色优势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统筹安排现代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杂交水稻、杂交玉米、杂交油菜、脱毒马铃薯、酒用高粱、薏仁米等优势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的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建设。到2020年,要建成50万亩上述优势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支持种子生产企业建设完善种子烘干设备、精选加工设备、机械化制种设备及晒场等生产性辅助设施。鼓励和扶持种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建设稳定的繁制种生产基地。重点发展黔东南自治州、铜仁市等优势区域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加大林木种子基地、保障性苗圃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林木良种补贴政策。(牵头单位:省农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改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加强南繁育种基地建设和管理。强化南繁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管理服务中心,落实相应专项经费,在海南省三亚市、乐东县等地建设稳定的南繁基地1000;增强南繁育种基地科研创新和种子产业服务功能。南繁基地设施在满足基础性、公益性科研育种使用的基础上,优先提供给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使用。(牵头单位:省农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建立和完善种子生产收储制度。建立完善省、市()两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确保灾后恢复生产和市场调剂需要,全省常年储备种子保有量应在100万公斤以上。完善种子收储制度,鼓励和引导相关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加大种子收储的信贷支持。种子生产、烘干、加工、储藏设备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建设一栋1000平方米以上规模的贵州省中长期种质资源保存库,用作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和短生育期常规水稻、蔬菜、小宗粮豆等作物种子以及杉木、马尾松等林木种子的储备,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制种合作社纳入农业生产全程服务试点范围。(牵头单位:省农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农发行贵州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健全种子管理体系。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种业发展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农业、林业部门要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健全管理机构,加强种子行政管理的技术支持,增强服务企业意识,拓宽服务领域,提高种子管理水平。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新品种试验、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和种业信息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建设和投入,将属于公共服务的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牵头单位:省农委;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执法力量,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继续强化委托经营管理,依法做好种子备案工作,督促企业建立种子质量全程追溯管理制度。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建立种子市场秩序行业评价机制。加强种子供需、种子价格、种子质量信息的实时监测,增强市场宏观调控能力。(牵头单位:省农委;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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