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
2014-09-05 13:04:00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粤府办〔2014〕4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增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对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扶持力
 

粤府办〔201442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对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扶持力度,支持开展现代生物育种技术、种子生产关键技术和种子检测技术研究,加强野生稻、岭南水果、野生珍贵花卉、茶树等特色种质资源原生地保护,建立完善我省水稻、蔬菜、玉米、花卉和林木等种质资源库。制订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构建种质资源共享和转化平台,加强育种新材料的创制,挖掘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功能基因,增强我省种业持续创新能力。

二、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支持种子企业建立商业化育种机构,开展杂交水稻、杂交玉米、蔬菜和花卉等商业化育种,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品种审定向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加快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新品种。推动种子企业与科研机构在资源、人才、技术等方面紧密合作,促进种业资源、人才、技术依法有序向企业流动,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厅、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研究制订。

三、建立种业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研究建立科研人员与机构在种业科研成果方面的权益分享机制,调动种业科研人员积极性。由省农业厅、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选择1-2家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开展权益分享改革试点工作。按规定对常规作物、林木育种等种业领域公益性研发活动实行后补助。

四、推进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在种子生产优势区域规划建设相对稳定的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种子生产基地。其中,在雷州半岛、粤北地区建设6万亩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在粤北地区建设1万亩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在茂名、湛江、韶关、惠州等主产区建设3万亩花生种子生产基地,扶持建设一批柑桔无病毒健康种苗繁育基地。强化种子基地保护和管理,将种子生产基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种子加工等配套项目,提高我省种子综合生产能力和供种保障水平。

五、强化种子市场监管。进一步强化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管理职责,加大对种子基地和购销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种业原始创新积极性和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对种苗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种苗和销售带疫柑桔种苗等违法行为。加强全省种子质量监督检测网络建设,提升种子质量检测能力。督促企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实现种子从生产到使用全程可追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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